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2版:法治浙江建设20年系列报道

为加快建设创新浙江、打造一流创新生态
提供更有力法治保障

  创新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法治是实现创新驱动的重要保障,要“着力破除制约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政策和法律法规,创造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动的体制环境”。早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就带领省委作出了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重大战略决策,组织实施“八大科技创新工程”,高度重视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和法规制度建设,指导推动建立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开启了法治保障浙江创新发展的新纪元。2006年《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自主创新、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发展服务业等方面的立法,加快推进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二十年来,历届省委始终坚持创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体制机制变革和法规制度建设,为有效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特别是省委十五届六次全会以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积极构建支持全面创新的体制机制新优势,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劲的创新动能。新征程上,我们要锚定全面建成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战略目标,更好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保障作用,为加快建设创新浙江、打造一流创新生态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

  (一)

  “抓住了创新,就抓住了牵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牛鼻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围绕深入实施创新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推动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台阶。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出重要部署 ,强调要“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必须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健全新型举国体制。“科技创新、制度创新要协同发挥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制度创新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题中之义、内在要求,同时,发挥好法治对于创新发展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治有利于保障创新主体权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产权保护和公平竞争是法治经济的重要支柱。一方面,法律对产权的清晰界定与有效保护,实质上是将创新成果从公共知识域剥离并赋予其排他性属性,使创新者能够更稳定地享有其智力劳动产生的经济收益,从而形成有效的正向激励。另一方面,公平的竞争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当中的决定性作用,使创新要素更好地向技术优势、产品优势者集聚,推动创新主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法治有利于防范创新系统风险。面对新一轮技术革命产业革命的蓬勃发展,包括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在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市场秩序、社会治理、国家安全等领域带来不可忽视的系统风险。现代法治不仅仅是保障个体权益、促进公平交易的制度体系,更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而发展出一整套防范和预防系统风险的制度安排。从经济性规制领域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到社会性规制领域的消除信息不对称、负外部作用影响再到信息革命时代对于新兴技术的伦理性规制、“负责任创新”的强化,以法治的确定性应对风险的不确定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广泛共识。

  法治有利于营造创新整体生态。现代意义的创新早已不是单枪匹马式的个体创新,而是一个复杂的创新生态系统,它要求通过组织间的高效协同,整合人力、技术、信息、资本等创新要素或创新资源,构建价值共创和利益共享的创新网络关系。这就不仅要求进一步打通产业与科技之间的制度壁垒、畅通人才交流、成果转化、价值交易之间的制度渠道,更要能积极营造崇尚创新创业、勇于创新创业、激励创新创业的价值导向和文化氛围,着力优化创新的整体制度环境。

  (二)

  “要增强系统观念,深化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完善科教协同育人机制,加快培养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型人才队伍。”近年来,浙江围绕打造全面支持创新体制机制,系统完善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流动与评价机制,破除“五唯”倾向,确立以市场为导向、重实绩的人才价值标准。强化人事制度改革和法治保障力度,确保各个相关方在人才培养中顺畅协作,破除阻碍人才合理流动的各种壁垒,为创新浙江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下转3版)

  (上接2版)

  一是坚持人才引领的机制。浙江以法治化路径重塑人才资源配置机制,激活人才创新活力,构筑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人才高地。“十四五”期间,根据《推进人才“企业认定、政府认账”工作方案》,政府授权企业7500多家、认定人才4.88万名,更好促进人才有序流动。这一机制是人才评价体系从“行政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型的一项突破性改革,其核心在于将原先由政府掌控的人才评价规则交还给市场,并用法治手段健全了该机制实施体系。这种“市场发现人才价值、政府守护人才价值”的制度逻辑,正是浙江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人才蓄水池的关键密码。

  二是畅通人才流通的渠道。科技特派员制度以法治化路径为依托,将科技人才精准下沉基层,赋能乡村振兴科技服务。该制度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常态化采集基层科技需求,突破传统“政府派”单一模式,拓展“市场派”“社会派”供给渠道,形成“1人+1乡”“1团+1业”“1家+1县”的精准服务网络。《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明确将科技特派员制度纳入其中,其本质是以法治化路径将该制度从政策倡导上升为制度保障,为科技人才服务基层、科技赋能共同富裕提供了“浙江样本”。

  三是丰富人才评价的指标。2026年3月,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出台《关于全省市场监管助推建设一流创新生态打造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全面优化涉及专利指标的人才评价体系,在机构创新能力评估、人才认定及职称评聘中,不再将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作为硬性门槛,转而聚焦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技术领先性、转化效益与产业贡献度。此举着力破除以数量为导向的“唯专利论”评价倾向,推动科研评价从“数专利”向“看质效”转型。以法治力量破除人才认定的行政化评价垄断,让那些缺乏高学历背书却掌握实用技术的实干者,能够依法依规获得公平的制度接纳与社会对价。

  (三)

  “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基本路径。”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是加快创新浙江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举措。法治可以促进两者深度融合,形成从研发到产业化的全链条制度闭环,真正打通创新供给与产业需求之间的堵点,让创新链的“最先一公里”与产业链的“最后一公里”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市场价值的平稳变现。

  一是助力创新主体协同。浙江“政府基金+社会资本+银行贷款”三位一体融资体系编织起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投资网络。该体系是以政府基金为引导、市场化运作、多元化金融工具协同的系统性安排,核心目标是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培育新质生产力。截至2025年,全省已组建17支专项基金,总规模超700亿元,涵盖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绿色石化与新材料等重点领域。随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出台,规范了对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的层级管理和布局统筹。通过将基金运作的各个环节纳入法治化、专业化、市场化的轨道,真正将政府引导基金的“四两拨千斤”效应释放为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持久动能。

  二是优化创新制度环境。具有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不仅包括优质的政务服务、良好的法治环境、公平的市场条件,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这个生态系统,让创新者更好施展才华、成就梦想。“先用后转”机制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以先使用后付费的方式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该做法不仅被纳入《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还被全国首个《科技成果公开交易规范》省级地方标准所固化,该标准为“先用后转”的交易流程与一般要求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蓝本,确保改革在执行中不跑偏、不走样。上述措施的核心,在于通过健全创新生态的制度保障,有效降低成果转化的交易成本与风险摩擦,从而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

  三是保障创新成果融通。“四题一评”模式作为浙江自主探索的科技创新闭环模式,系统梳理创新链各环节的堵点卡点,有力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企业出题、政府助题、平台答题、车间验题、市场评价”科技创新模式的实施意见》的出台,从规范层面确立了以企业需求为牵引、以市场实绩为导向的全流程指引,覆盖从技术攻关到成果转化的各环节。同时,以法治手段强化制度的精准供给,将各环节任务细化分解并压实至具体责任单位。

  (四)

  省委十五届八次全会科学擘画了“十五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强调要在建设创新浙江、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上实现重大突破。要做深做透“两篇大文章”,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高地,着力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浙江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呈现科创高地、先进制造业基地和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高地全球竞争力影响力更加凸显的生动图景。新征程上,我们要加快构建完善的创新浙江制度体系,更加注重法治浙江与创新浙江的良性互动,为我省着力建设一流创新生态、打造最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提供更高水平的法治保障。

  要聚焦加快建设以人才成长“最佳沃土”、企业发展“最好摇篮”、融合协同“最高质效”、政策服务“最为有感”为鲜明特征的一流创新生态目标,做好法治协同工作。一是更加注重保障创新者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市场公平有效竞争。积极构建以运用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体系。探索人工智能、数据、跨境电商等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改革,推动数据创新和价值转化。要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持续推进招投标领域治理改革。迭代完善我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32条”,健全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二是要更加注重畅通创新链渠道,助力做深做透“两篇大文章”、推动多元主体协同融通。围绕建立完善人才评价、流动和使用机制,深化“高校+平台+企业+产业链”结对合作,推进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优化服务供给等重点领域强化制度供给,促进多元主体相互赋能、良性互动、迸发活力。三是要更加注重营造创新性环境,优化政务服务效能、创新政府监管方式。聚焦企业需求,建强“企呼我应”平台,常态化运行涉企问题督办协同闭环管理机制,更好发挥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作用。探索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更大力度推动场景开放和新产品应用。

  (作者系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杭州市委党校法学与社会学教研部教师,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研究中心研究员)


浙江法治报 法治浙江建设20年系列报道 00002 为加快建设创新浙江、打造一流创新生态
提供更有力法治保障
2026-04-29 浙江法治报2026-04-2900004;浙江法治报2026-04-2900005;浙江法治报2026-04-2900006;浙江法治报2026-04-2900007;浙江法治报2026-04-2900008 2 2026年04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