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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加班费认定、调岗降薪边界、竞业限制责任

AI浪潮下的这些劳动争议,法院这样判

  本报记者 俞可薇 通讯员 魏澜 宋嘉玲

  “早九点半晚十点半”,公司领导在微信群里这样要求,还隔三差五通报嘉奖加班同事、承诺做好后勤保障,离职时却以“加班未经审批”为由拒付加班费,法院会怎么判?

  “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杭州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白皮书(2021—2025)》(以下简称“白皮书”)及一批涉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围绕加班费认定、调岗降薪边界、竞业限制责任等争议焦点给出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微信群里“早九点半晚十点半”,

  加班费不能赖

  孙某是杭州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的算法工程师。在职期间,公司领导多次在微信工作群强调“正常全勤时间为9:30到22:30”,并发布“加班情况公示”,表示会给加班同事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日晚上开会更是“家常便饭”。

  离职后,孙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但仲裁结果不如预期,他提起诉讼。

  法庭上,公司拿出了规章制度:设有加班审批制度,加班必须走流程、经审批才能认定。孙某虽有打卡记录,但没经过审批,不能算公司安排的加班。

  但孙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微信工作群里领导一次次发出工作安排、运营例会的会议纪要写着晚上开会的时间地点,还有对加班同事的“嘉奖通报”和后勤保障承诺。

  萧山法院认为,孙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例会纪要等证据,足以证明公司多次要求孙某在工作日晚上参加公司会议,并在工作群通报嘉奖工作日晚上加班的员工。这些事实表明,公司确实存在安排孙某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客观情况。

  “加班审批制度不能滥用。”本案主审法官强调,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当公司通过微信群通知、会议安排、工作指令等方式,实质上已经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时,即便没有走审批流程,加班事实依然成立。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内部审批流程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孙某在职两年多的加班费共计14万余元。

  AI来了岗位没了?

  公司不能以技术革新为由随意降薪解约

  周某在一家科技公司从事AI大模型问句质检工作,月薪25000元。公司以项目受AI技术冲击为由,提出协商调岗,将薪资降至15000元。协商未果后,公司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引入AI导致岗位需求变化,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可以调整岗位甚至解除合同。

  余杭法院认为,企业主动引入AI技术是为适应市场竞争而实施的技术革新,并不必然等同于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公司提供的降薪方案不构成合理协商方案,判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须支付赔偿金。

  法官在判决中特别指出:AI技术可以用于提升企业效率、解放劳动、增进员工福祉,企业可以顺势转型,但同时应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以技术变革之名行单方降薪解约之实。

  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

  竞业限制违约金还得照付

  赵某从某机器人公司离职后,当月便以实际控制人身份成立科技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后赵某被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原公司另案起诉,主张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要求退还补偿款并支付违约金。

  “我已经被判刑了,该承担的刑事责任都承担了,为什么还要再赔违约金?”赵某不服,滨江法院给出明确答案,刑事追责依据的是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事实,民事追责依据的是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两者相互独立。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不仅可能因侵犯商业秘密承担刑事责任,还需依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赵某退还竞业限制补偿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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