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潢像某连锁酒店,挂的却是别家招牌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并道歉
通讯员 柳卓然 郑书逸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熟悉的门头、统一的色调、标志性的家具,看着像是某连锁酒店,可推门而入却发现挂着别的招牌。近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酒店装潢高度“撞脸”引发的案件,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道歉。
原告A公司系国内知名连锁酒店品牌A某的国内品牌管理运营方,其设计的某甲版本装修风格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B公司经营的酒店却打起“擦边球”,未经授权,从大厅到客房,从家具到地砖,装潢“撞脸”某甲版本,不仅前台布局、桌椅灯饰款式一致,连专门为A公司研发的定制家具也一同照搬。
A公司发现后,立即向衢江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并登报道歉。被告B公司辩称,某甲版本缺乏显著性特征,且B公司酒店的店招、标识与A公司酒店不存在任何相同或近似,也不存在与B公司酒店相混淆的可能。
案件受理后,法官前往现场勘验、比对,发现被告装潢在整体布局、色彩搭配及家具样式上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装潢构成实质性相似,为后续认定侵权事实奠定了基础。
不久,法院收到了B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法护知产”平台发送的侵权预警函,称其查明B公司在招牌及网络平台突出使用“C某”字样(系A公司合作品牌),构成商标侵权及混淆行为,已责令被告整改并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虽然让被告改了名,但实体店的装潢却基本未动。法官再次上门调取财务账册,并告知被告即便改了名,装潢的高度相似仍可能构成侵权。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后,被告在线上平台更换了部分宣传图片,并在前台放置“本酒店与A公司无关联”的提示牌,但依然保留了内部近似装潢。
这些措施远远不够。法院认为,A公司某甲版本装潢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标识。虽然装潢中包含部分公有元素,但其整体组合方式具有显著性,公有元素的存在并不削弱整体装潢的保护力度。此外,“A某”商标与该装潢长期捆绑亮相、相互强化,商标积累的知名度也为这套装潢“投票”,增强了其市场识别度和影响力。B公司擅自使用与之高度相似的装潢,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25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7819元,并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案件上诉后,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就酒店装潢进行整改,赔偿金额不变,被告撤回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酒店的特色装潢并非简单的视觉装饰,而是凝聚了企业设计研发成本、品牌经营心血的无形资产,更是市场信任与品牌价值的具象化载体。擅自“撞脸”不仅侵蚀他人商誉,更动摇消费者对服务品质的基本预期。文旅消费升级背景下,消费者对品牌识别的敏感度持续提升,市场竞争更应坚守诚信底线、恪守法律边界。任何模糊边界、“搭便车”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与市场的双重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