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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委托第三方代缴工伤保险,出事谁担责?

  通讯员 庄佳雨

  用人单位委托他人代缴“单工伤保险”,能否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成功“甩锅”?

  近日,海盐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明确答案:此行为无效,用人单位需按过错自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起,宁夏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嘉兴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劳务人员购买单工伤保险,并按嘉兴公司指示交付保费。

  同年8月,宁夏公司劳务人员夏某、普某在用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事后,嘉兴公司向宁夏公司提供了二人的工伤参保凭证。

  然而,宁夏公司持该凭证前往参保地社保局查询时,却被告知无法查到二人的任何参保记录,盖章的凭证也不予认可。因无法完成工伤认定,宁夏公司不得不自行向夏某、普某分别赔偿5万元和10万元。

  随后,宁夏公司将嘉兴公司诉至海盐法院,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并赔偿其支付的工伤赔偿款。

  嘉兴公司辩称,已按约委托第三方履行代缴义务,并指出代缴行为本身违法,宁夏公司作为专业人力资源机构明知故犯,应自担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委托第三方代缴工伤保险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被告应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须建立在真实劳动关系基础上,并向其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宁夏公司作为夏某、普某的实际用人单位,委托异地第三方代缴,破坏了正常社保秩序,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参保及待遇权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应认定无效。

  关于赔偿责任,法院指出,二人能否获得工伤保险理赔,需由社保机构依规认定。现双方均无法证实二人未能获赔的具体原因,但案涉代缴行为已被认定无效,各方应按过错程度担责。宁夏公司未依法直接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致其无法获得赔偿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责;嘉兴公司作为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明知或应知与参保人无实际用工关系的情况下,仍接受委托并再次转托第三方代缴,亦存在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法院酌定嘉兴公司承担30%的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依法、及时、在当地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试图以“异地代缴”“挂靠代缴”转嫁或规避参保责任,因虚构参保主体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违反社保登记属地原则和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职工发生工伤,社保部门很可能以用工关系不实、参保材料虚假为由拒绝理赔,用人单位将自行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也应引以为戒,明知代缴违法仍为之,同样需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委托第三方代缴工伤保险,出事谁担责? 2026-05-07 28051474 2 2026年05月0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