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压后两个月发放?违法
台州政法融媒体中心 杨宁
通讯员 黄欢
与公司约定月薪20000元,公司却擅自将绩效工资压后两个月发放。员工据此被迫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近日,台州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给出明确答案:该行为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张某入职椒江某新材料公司,担任营销总监。双方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转正后月工资20000元,包含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发薪日为每月30日,工资须按月支付。
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擅自变更薪酬发放模式,实行“基本工资次月发放、绩效工资压两个月发放”。张某多次提出异议,公司未予整改。此外,公司因春节放假超过法定假期,未足额支付张某对应期间工资。
多次沟通无果后,2025年2月,张某向公司邮寄《被迫辞职告知书》,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差旅费及经济补偿金。仲裁仅支持部分拖欠工资与差旅费,驳回了经济补偿金请求。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公司辩称,绩效工资隔月发放系内部制度,并非恶意拖欠,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主张,绩效工资属于法定劳动报酬,公司长期压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理应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按月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亦要求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公司将绩效工资压后两个月发放,既无合同依据,也未与张某协商一致,且在张某提出异议后仍不纠正,已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支持张某关于拖欠工资、差旅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0000元的合理诉请,驳回其他不合理主张。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绩效工资是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不得以内部制度、绩效考核为由,擅自拆分薪酬、长期压付。支付劳动报酬是企业法定义务,非企业可随意变通的事项。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放假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按约定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需规范薪酬支付,恪守法律底线;劳动者遭遇欠薪、压薪,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