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3版:法治浙江建设二十年系列报道

以更高水平法治浙江建设
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浙江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法治建设,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日益健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迈出坚实步伐。早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就把“进一步发挥浙江的生态优势,创建生态省,打造‘绿色浙江’”作为“八八战略”的重大组成部分进行系统谋划,创造性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同时强调要大力推进生态建设法制化步伐。2006年4月,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推进科学发展的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率先开启了省域层面生态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二十年来,历届浙江省委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将法治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在战略上统筹定位、工作上协同推进,以立法为纲、监督为目,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引导保障生态省建设,实现了从环境制约发展向法治引领绿色转型的华丽转身。新征程上,我们要聚焦聚力“在建设更高水平生态省上实现重大突破”奋斗目标,以更高水平法治浙江建设保障高标准提升生态环境品质和治理能力水平,推动诗画浙江山清水秀的独特韵味更加动人,继续在美丽中国建设中走在前列。

  (一)

  创建生态省、打造“绿色浙江”,源于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对于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的深入思考和系统谋划。自2002年起,浙江省委先后提出建设“绿色浙江”、建设生态省、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的战略目标,既一脉相承又层层递进,引领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不断走向深入,法治建设既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二十余年来,浙江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摆在现代化事业全局的突出位置,十分注重运用法治手段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的突出问题,走出了一条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路子。

  新世纪初,浙江经济在经历持续多年的高速增长之后,率先遭遇了“成长的烦恼”。特别是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水环境恶化、酸雨较为多发,部分地区由于低、小、散产业的无序扩张与野蛮生长,导致一些河流黑臭、土壤污染。因环境利益受损引发的矛盾纠纷也逐渐增多,生态危机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隐患。面对这一严峻的生态危机与社会阵痛,浙江深刻认识到,生态问题不仅是单纯的自然环境问题,它实质上是交织着经济发展模式、社会公平正义和长远战略利益的重大复合性问题,必须以更加稳定、权威、长效的法治方式加以回应。为此,习近平同志带领省委作出了“创建生态省,打造‘绿色浙江’”的战略决策部署,将其作为“八八战略”的重要内容加以系统谋划、协同推进,着力以法治手段破解环境治理困境,再造浙江发展生态新优势。这一时期,2003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提出要把我省建设成为具有比较发达的生态经济、优美的生态环境、和谐的生态家园、繁荣的生态文化、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化省份,同时强调“加强法制建设,为生态省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同年8月,省政府印发《浙江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深入实施“十大工程”、倾力构建“五大”体系,同时对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出了具体要求。2004年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在全国率先将环境违法行为与各级党政干部的政治责任、纪律处分直接挂钩,从权力的源头强化了生态保护的刚性约束。

  2007年—2012年期间,全省上下紧紧围绕深入实施“八八战略”,以“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和“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为抓手,持续深化用法治方式规范引导保障生态省建设的思想自觉与行动自觉。2010年6月,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通过《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强调要坚持生态省建设方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这一时期,面对深层次的发展与保护矛盾,浙江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大胆探索,将一系列具有前瞻性的创新举措、长效做法及时上升为地方法规制度。一是全面完善环境准入制度与规划环评,发挥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在产业布局结构调整中的基础性约束作用。通过将严格的环保标准前置,坚决落实“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控制了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的盲目上马。二是率先将排污许可制度纳入法治化轨道。2008年,杭州市出台了专门针对排污许可的地方立法《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2010年5月《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这为全省全面推行“一证式”管理奠定了制度前提。三是浙江在全国率先取消了山区26县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相对欠发达地区的GDP考核,建立起以生态保护和居民增收为核心的新型政绩评价体系。将基层自发的探索上升为省级层面的系统制度,成为国内首个在省域范围内由政府提出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意见的省份。同时,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推动生态补偿机制走向规范化、常态化。这一系列制度性创新,不仅倒逼了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更有力保障了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协同共进。

  (下转3版)

  (上接2版)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我国生态法治建设进入加快发展、系统集成新阶段。全省上下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一以贯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作出《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强调要“坚持生态省建设方略,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同时明确“到2020年,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把“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列入了今后五年的七大任务之一,明确“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上更进一步、更快一步,努力建设美丽浙江”目标,启动实施浙江省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2020年8月,编制出台《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明确五个战略定位、六项重点任务、六项重大建设工程。省第十五次党代会进一步提出,“高水平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省委十五届六次全会以来,省委明确提出要以“三优化一提升”为工作着力点,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生态省。这一时期,省委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过程中,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系统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和执行监管机制,推动法治调控对象从传统单一的废气、废水、固废等环境要素治理向全面深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应对气候变化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历史性跃迁。尤其是2022年《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新时代浙江环境立法的标志性成果,它全面回应了新时代的生态诉求,实现了从单一污染防治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整体制度重塑。

  (二)

  二十余年来,浙江立足省情实际,围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深化生态环境领域立法、执法、监督等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实践,形成了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和“1+N”生态法规制度体系,切实从法治层面将“两山”理念转化为全省上下共同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要求。

  坚持政治引领,全面压实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责任。 二十余年来,历届浙江省委始终坚持把法治护航生态保护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在推进机制上,浙江自2004年起接续实施了5轮“811”行动。从聚焦浙江八大水系和11个省级环保重点监管区的实际出发,每一轮行动都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紧盯污染防治的薄弱短板。这5轮行动一脉相承、层层递进,推动治理内容从单一条线污染整治升级为全域美丽浙江建设。为强化全民环境保护共识,省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作出了设立“浙江生态日”的决定,这在全国尚属首创。在评价考核这一核心“指挥棒”上,浙江全面推行并深化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将生态保护成效、环境质量改善幅度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浙江在全国率先探索并全面推行了五级河(湖)长制,并以此为蓝本,聚焦海洋与森林资源保护,拓展建立湾(滩)长制与林长制。这些制度的创立,将易推诿的集体环保责任,精准细化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具体的履职任务。

  坚持系统思维,织密生态保护的法规制度和地方标准体系。浙江始终高度重视生态立法与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制度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2010年以来,浙江紧跟国家战略步伐,密集制修订了包括自然保护地、森林、湿地、河湖以及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在内的37部相关法规规章,推动保护领域制度覆盖。2022年《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首次在省级立法中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架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等前沿领域作出了系统规定。除此之外,浙江还十分注重技术标准和空间规划的刚性约束。出台《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全面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最严格的空间准入。在拓宽“两山”转化通道方面,浙江通过规则创制激活了自然资本的金融属性。发布了全国首部省级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标准,在全省大范围开展核算应用试点;全省山区26县实现了“两山合作社”全覆盖,开发生态项目、撬动绿色总投资。在排污权交易领域,浙江全面铺开试点,市域覆盖率达到100%;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抵押和租赁机制持续推进。这一系列地方立法与标准的系统创制,为生态产品价值的“变现”提供了制度支撑。

  坚持从严要求,构建刚柔并济的生态执法司法体系。在环境监管与一线执法领域,浙江始终坚持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保持“零容忍”的高压震慑。为破解基层多头执法、推诿扯皮问题,浙江在全国率先纵深推进了生态环境领域“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清晰理顺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实现了“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同时,首创多部门联动的“生态警务”机制,实现了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与公检法联络机构的全覆盖,强化行刑衔接机制。浙江生态法治也注重服务发展。在保持铁腕治污的同时,浙江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深入实施执法监管“正面清单”制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豁免机制,主动上门指导和帮扶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体现了严管与厚爱并重。在司法保障层面,浙江法院系统深植“恢复性司法”与“预防性司法”的前沿理念,创新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环资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浙江法院系统大力探索并推广了“技改生态效益代偿”等创新裁判机制。这一机制彻底打破了传统的“一罚了之”模式,允许违法企业通过投入资金进行环保技术升级改造,用技术升级产生的长期生态正收益来折抵短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实现了惩处违法犯罪、修复受损生态与助推企业绿色转型的多赢局面,也成为了全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经典样板。

  坚持数字赋能,打造多跨协同的生态环境共治格局。公开透明与多元监督是落实生态环保法定责任的重要支撑。通过统筹推进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浙江创新建立了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形成了“问题自动发现—压力精准传导—督察彻底整改—成果综合运用—主动依法履责”的严密全流程闭环。作为全国唯一的生态环境数字化改革和生态环境“大脑”建设试点省,浙江将现代信息技术深度嵌入生态监督治理的全过程。加快构建“天地空人”全覆盖的生态环境态势智慧感知网络,基本建成了覆盖全省的细颗粒物、臭氧、水质断面监测网。在重点排污行业,全面推行垃圾焚烧等环保“黑匣子”智慧监管,推动监管向全天候、非现场、智能预警转变。

  (下转4版)

  (紧接3版)在社会多元共治方面,浙江同样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深入探索。建立起以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为核心的约束体系,将信用评价结果与金融信贷、行政审批深度挂钩。在嘉兴、绍兴、温州等地,积极探索行政处罚“公众评审团”制度,由公众评审员形成的集体决议作为环保处罚的重要参考依据。嘉兴市检察机关及环保联合会更是积极探索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有效借助司法力量捍卫公共环境权益。在乡村与海洋,涌现出了如永嘉县源头村“零污染村”的自治探索——通过将垃圾分类、资源循环列入村规民约,实现了村民的高度自治;以及荣获联合国“地球卫士奖”的“蓝色循环”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模式。这一系列举措,构建了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良性互动的现代生态共治大格局。

  (三)

  二十余年来,浙江依靠法治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可预期性,推动生态保护从集中整治向常态治理转变、从单项突破向系统集成提升、从行政推动向制度保障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在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轨道上行稳致远、推陈出新,充分证明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省委十五届八次全会提出,要在建设更高水平生态省上实现重大突破,这对法治浙江建设提出了更高的保障要求。要紧扣建设更高水平生态省“1+4”工作体系,锚定“继续在美丽中国建设中走在前列”奋斗目标,进一步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依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把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重点任务转化为可执行、可监督、可评价的制度安排。要以更完善的法规标准体系明确治理边界,以更严格的执法司法机制保障制度实施,以更高效的数字化监管提升治理能力,以更开放的社会共治格局凝聚保护合力,为奋力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先行区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进一步强化政治引领,全面压实生态文明政治责任。面对未来经济发展的复杂形势与省“十五五”规划的更高要求,必须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穿于更高水平生态省建设的全领域、全要素、全流程。将“依法治污、依法护绿”真正内化为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谋划发展、推动工作的使命自觉、行动自觉。要持续深化生态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坚决抵制任何因经济下行压力而放松环境监管的倾向,将生态保护的成效、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作为衡量各级领导干部政治忠诚、履职能力的重要内容,确保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以最坚决的战略定力、最刚性的制度约束,深入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常态化、规范化,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坚决守牢不发生系统性生态风险的底线,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有力举措,努力交上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高分答卷。

  进一步强化制度供给,以系统立法织牢全域防护网络。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实施契机,加快系统谋划,推动地方法规体系从“查漏补缺”向“引领变革”跨越。要深入调查研究,找准突破切口,积极探索填补新兴生态要素和全球性环境命题的立法空白。牢牢把握浙江作为全国首个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区的历史定位,加快《浙江省应对气候变化条例》的专项立法进程,将碳达峰碳中和的硬性指标、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等固化为具有强制力的地方性法规,为全省的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要进一步强化系统保护理念,适时启动《浙江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整合分散在不同条线和部门的保护法规。要全面总结浙江在COP15会议上荣获“生物多样性100+全球特别推荐案例”的成功经验,以及近年来累计发现15个新物种、记录1.2万余种物种的丰硕调查成果,依法推进全域生物多样性友好单元建设。此外,要深化并提炼浙江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上的改革经验,将GEP核算应用、生态产品政府采购、横向纵向协调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上升为地方法律规则,为“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提供更为清晰的产权界定与金融制度的法律托底。

  进一步强化制度实施,统筹推进铁腕监管与能动司法。在环境监管前端,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法典确立的“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要持续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清理冗余的行政审批与多头交叉检查事项,将排污许可证打造为企业守法、政府执法、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监管的核心载体,实现“一证式”综合监管。对恶意排污、篡改监测数据等严重违法行为,必须强化公检法联动与行刑衔接,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同时,要更加注重执法的温度与效能。深入实施并不断完善执法监管“正面清单”制度,引导基层执法部门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和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豁免机制,大力推进非现场监管,做到“无事不扰、无处不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司法保障末端,要规范拓展生态修复与能动司法。不仅要在全省大范围规范推广“技改生态效益代偿”制度,更要依托生态环境、经信、科技等专业部门的权威力量,出台减排效益核算指南与第三方核证规则体系。推动涉案企业将相关资金依法、精准、透明地用于环保技术升级改造,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与助推企业绿色转型的双赢。

  进一步强化数字赋能,打造多元协同的现代生态治理共同体。推进更高水平生态省建设,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打造多跨协同、全民参与的现代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要以数字化改革为引擎,统筹推进省内生态环保督察工作,完善“问题自动发现—压力精准传导—督察彻底整改—成果综合运用—主动依法履责”的全流程智慧治理闭环。全面依托生态环境“大脑”与综合协同管理等数字化集成平台,深化碳监测网络等智慧感知系统;全面推行重点行业环保“黑匣子”实时监控,深化“信用+风险”的分级分类智能化监管,实现环境治理从“人海战术”向“全天候智慧预警”的转变。同时,要大力拓展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在规划审批、重大项目上马等前期环节提前建立法治防线。健全以企业环境ESG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社会约束体系,探索深化行政处罚“公众评审团”、环保社会组织及志愿者等多主体常态化参与机制,畅通公众参与环保监督的制度渠道。立足浙江作为外贸大省的实际,要统筹谋划涉外绿色法治服务体系。主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指导省内出口型制造企业积极应对国际碳关税、绿色认证等新型绿色贸易壁垒;同时,用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省域案例讲好法治护航生态的“浙江故事”,努力在国际生态规制制定中发出浙江声音,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贡献不可替代的浙江智慧。

  (作者系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师、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研究中心研究员)


浙江法治报 法治浙江建设二十年系列报道 00003 以更高水平法治浙江建设
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浙江
2026-05-13 浙江法治报2026-05-1300005;浙江法治报2026-05-1300006;浙江法治报2026-05-1300007 2 2026年05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