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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火眼金睛”
“移花接木”现原形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金佳誉

  本报讯 “幸亏检察机关识破了这场‘移花接木’的骗局,让我们这些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近日,得知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应甲的诉讼请求,30万元执行款将按法定顺序用于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李某感慨道。

  此前,永康市检察院在开展民事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对近年来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全面筛查时,一起案件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应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夫妇归还借款30万元,获得了法院的判决支持。可这起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却在检察院的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上亮起了“红灯”:系统碰撞对比后发现,该案原告应甲所持有的30万元债权,实际来源于其老板应乙,而应乙之前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外地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

  一个已经债务缠身的人,怎么会将大额债权无偿转让给员工?执行款最终会流向何处?这一连串疑点,引起了检察官的高度警觉。

  检察官迅速启动调查核实程序,采取“书证审查+询问核实+关联案件比对”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穿透式审查,调取原审卷宗材料,仔细核对债权转让协议、借条、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经审查发现,应甲与应乙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未约定任何转让对价,这与正常的市场交易习惯明显不符。

  在确凿的证据和耐心的释法说理面前,应甲、应乙最终承认了双方恶意串通、虚假转让债权的事实。原来,2013年应乙为胡某代偿借款后,胡某夫妇向应乙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该基础债权确实真实存在。但由于应乙后来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他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追讨回的欠款就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应乙便与应甲合谋,将债权“免费”转让给应甲,由应甲出面提起诉讼,并私下约定执行款到位后,扣除必要费用,剩余部分两人按二八比例分配。

  永康市检察院遂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依法裁定再审,并追加应乙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近日,法院经再审审理查明,应甲与应乙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权转让关系,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作出改判,驳回了应甲的诉讼请求。

  “虚假诉讼是司法肌体上的‘寄生虫’,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将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不断提升发现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能力,依法严惩各类妨害司法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构建“不敢假、不能假、不愿假”的法治环境和诚信诉讼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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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28062004 2 2026年05月1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