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杭州厚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姜小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由于邮寄送达的仲裁裁决书被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劳人仲案字﹝2015﹞第23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你单位认为本委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厚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胡根法和杨向阳分别诉你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仲裁申请,案号分别为上劳人仲案字〔2016〕第031号和上劳人仲案字(2016)第50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6 年4月15日上午9点30分、下午14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光复路100号2楼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吕浩锐与被申请人温州市晶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和工资支付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作出裁决(温开劳人仲案〔2015〕第292号)。裁决内容:一、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10月9日至2013年10月27日工资1250元;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8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8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500元、医疗费230元、交通费437元、鉴定费300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因无法向被申请人温州市晶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嘉兴市博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曾民凤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仲裁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3月14日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嘉兴市南湖区景宜路989号202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重庆鑫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徐振杰、付青山、赵兴龙、付新华、金从立、陈雷、张明建、郭玉勤、邵路强、鲍秀兰、王红、刘连芝、付珍、杨峰、杜秀娟、李学会、秦刚、丁在民、李九刚、杨涛、陈福音、谭振、庞松林、杨秀峰、吴瑞雪、李庆忠、付彦青、付青杰、付广海、杨标、翟仕军、曹其良、张振山、王景才、张欣欣、许丹丹、张怀东、王汉丽、张玉保、郭四臣、张秀芬、刘兴起、刘侠芳、陈工厂、李国付、范素灵、鲍秀丽、李祥、姚洪林、冯孝平、苗利萍、李登亮、姚灯英、王学强、李春发、苗长学、韩小涛、韩飞振、皇甫玉勤、张玉全、赵素芳、丁治友、韩东涛、李玉生诉你单位关于工资等争议案。因直接和邮寄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2月25日0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1号楼226室,电话:2281540)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