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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6年2月4日

  (2016)浙0305民初00013号

  夏福荣、朱小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蔡志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军、庄艳萍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6年5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5)温洞商初字第646号

  陈茂胜、颜玉云:本院受理原告王雅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洞商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5)温苍商初字第3276号

  宁夏天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经生诉被告郑昌客、林型云及第三人郑春生、郑元朋、宁夏天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5)温文商初字第708号

  文成县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品略钢材经营部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请:1、判令被告文成县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钢材款1466078元及利息856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起以货款本金1466078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被告朱双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1日9时在文成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5)温永商初字第502号

  李小龙、杨智攀:原告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春武、李小龙、杨智攀及余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永商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林春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4年6月12日计算到2014年9月24日,扣除已经支付的16000元)、罚息(按月利率20‰计算,其中2014年9月25日到2015年2月15日以300万元为基数,2015年2月16日到2015年4月13日以200万元为基数,2015年4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100万元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李小龙、杨智攀、余小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林春武、李小龙、杨智攀、余小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温永商初字第589号

  王林辉、张春艳、叶仁福、王振洲及永嘉县太豪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原告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与被告王林辉、张春艳、瞿成圣、叶仁福、王振洲及永嘉县太豪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豪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永商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王林辉、张春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4%计算,从2015年2月6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6日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5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瞿成圣、叶仁福、王振洲及永嘉县太豪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现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王林辉、张春艳、瞿成圣、叶仁福、王振洲及永嘉县太豪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温永商初字第578号

  李建秋、王林贵、永嘉县太豪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原告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与被告李建秋、王林贵、瞿成圣、永嘉县太豪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豪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永商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李建秋、王林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2%计算,从2015年3月2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1日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8%计算,从2015年6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瞿成圣、永嘉县太豪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现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李建秋、王林贵、瞿成圣及永嘉县太豪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温永商初字第685号

  胡广、周婷如:本院受理原告周国苍诉被告胡广、周婷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胡广、周婷如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192万元,共计392万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11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履行确定之日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7日为192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并定于2016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第344号

  滕慧敏、林帮真:本院受理原告胡晓诉被告滕慧敏、林帮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胡晓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以月利率1%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2日下午14:30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温永商初字第586号

  赵秀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诉被告掌声阀门有限公司、赵秀祥、赵理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掌声阀门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3293.64元及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月利率为8.25%,自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2、被告赵秀祥在13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明责任;3、被告赵理奎在13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公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嘉秀商初字第726号

  王钰峰、沈东伟:本院受理原告陈春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嘉秀商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5)嘉善商初字第890号

  朱新明、杨玲艳:本院对原告屠金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嘉善商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裁明:一、被告朱新明、杨玲艳返还原告屠金海借款本金173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二、被告朱新明、杨玲艳支付原告屠金海借款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息,从借款到期之日(其中47500元从2013年8月17日、28950元从2013年9月28日、48250元从2014年4月9日、48500元从2014年4月2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950元,由被告朱新明、杨玲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善商初字第1372号

  嘉善立达箱包有限公司、徐建新:本院受理原告嘉善明君包装材料夺限公司与被告嘉善立达箱包有限公司、徐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83303.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交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2民初269号

  平湖市威立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平湖市独册港镇缘峰五金厂、沈雪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黄姑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2016年5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348号

  钱益华、徐益仙、戴迟林:本院受理原告何伟杰诉被告钱益华、徐益仙、戴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沈荡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00125号

  安吉森诺伟尔门窗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耀八方玻璃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法院公告 2016-02-04 2 2016年02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