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司法部关于任命王兆彬等一百二十九人为公证员的决定》(司发通[2016]3号),我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陆飞庆、屠颖婕,杭州市钱塘公证处沈锋,宁波市永欣公证处赵越,宁波市明洲公证处傅丹红、奉化市公证处龚燕、温州市华东公证处黄丽雅、绍兴市越州公证处陶逆佩、王海芬,诸暨市公证处赵婷婷,嘉兴市誉天公证处俞金平,桐乡市公证处赵轶菲,桐乡市公证处金月红、金华市公信公证处胡书恒,东阳市公证处李佳钰,永康市公证处陈珊珊,龙游县公证处诸葛鑫,常山县公证处马成,台州市商都公证处林梦迪,玉环县公证处黄蕾、胡清婷,云和县公证处郑彬菲,景宁县公证处吴江微,岱山县公证处赵敏宇等24人已于2016年1月15日被司法部任命为公证员。
特此公告。
浙江省司法厅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