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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924号

  盛荣庆:本院受理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被告盛荣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275号

  阿地江·麦克苏:本院受理原告骆有忠与被告阿地江·麦克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暂算至起诉日为54万元,共计204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骆铠铠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4月26日14时在第八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4007号

  方永林:本院受理原告商佩元诉被告方永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92015)金义商初字第400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方永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商佩元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方永松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526号

  张广文:本院对原告魏孟良诉被告张广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213号

  吴华特、于小云:本院受理原告吴尚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21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吴华特、于小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吴尚志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3日起按月利率1.2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43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693元,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122号

  周盛森、傅秀英:本院受理原告谢春林诉被告周盛森、傅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1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156号

  吴明明:本院受理原告周卫军诉被告吴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1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523号

  吴书渊: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9日上午8点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2948号

  沈慈明:本院受理原告陈小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294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沈慈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小丁货款37143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29元,公告费650元,诉讼保全费391元,共计1770元,由被告沈慈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449号

  孙学根:本院受理原告方劝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4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515号

  陈栋:本院受理原告许亮亮与陈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517号

  陈栋:本院受理原告许亮亮与陈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518号

  陈栋:本院受理原告许亮亮与陈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519号

  陈栋:本院受理原告许亮亮与陈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364号

  胡峰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兰塘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峰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844号

  刘军燃:本院受理原告贾永健诉被告刘军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9日上午10:3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447号

  杨雷法、张彩仙:本院受理原告张宏虎诉被告杨雷法、张彩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5分从2014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9日上午9:3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448号

  杨雷法、张彩仙:本院受理原告张宏虎诉被告杨雷法、张彩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5分从2015年4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9日上午10: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552号

  徐志建: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华诉你、黎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黎明霞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徐志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480号

  周硕新、应莲珍:本院受理原告邹耀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商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580号

  余炎春: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裕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余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裕苞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号

  郑春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卸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665号

  田国富、陈为孝、衢州市万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丰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61号

  朱小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70号

  江富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67号

  叶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69号

  夏孝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66号

  黄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98号

  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方建明、余九妹、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台黄商初字第2493号

  朱勇:本院受理原告王加许与被告朱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24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760元,减半收取1838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人民币18580元,由原告王加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5)台温商初字第3302号

  金飞云:本院受理原告陈贤正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温商初字第3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中缝 2016-02-05 2 2016年02月0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