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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催告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徐长勤;民族:汉;性别:男;年龄:35岁;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7912014218;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兴庄路18号楼401室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浙甬镇卫公罚〔2015〕0008号)中规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浙甬镇卫强催〔2015〕023号)次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镇海区支行,地址: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苗圃路28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2月6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催告书送达公告 2016-02-06 2 2016年02月06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