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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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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2月6日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402号

  陈娇芬:本院受理叶小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939号

  温州子铭鞋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范德用、范德荣诉你单位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860号

  陈宏江:本院受理彭思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3406号

  温州市林中鸟服饰有限公司、林明安、吴蓉花: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3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61号

  浙江祥源钢业有限公司、吴保忠、温州巨人特钢有限公司、张路遥、张积敏、温州市龙湾永昌阀门管件厂: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时间为2016年5月9日上午9时,地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东郊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62号

  浙江祥源钢业有限公司、吴保忠、温州巨人特钢有限公司、张路遥、张积敏、温州市龙湾永昌阀门管件厂: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时间为2016年5月9日下午14:30,地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东郊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74号

  温州正雄机械有限公司、周金明、周世宏、姚乐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正雄机械有限公司、周金明、周世宏、姚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外初字第56号

  浙江今朝电气有限公司、威尔鹰集团有限公司、今朝电气(湖州)有限公司、胡经云、李德国、黄性慧: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今朝电气有限公司、威尔鹰集团有限公司、今朝电气(湖州)有限公司、胡经云、李德国、黄性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7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19号

  李艳兰、敖日献: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李艳兰、敖日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8日9: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29号

  钱广梅、卢乐平、温州市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锡藻、温州市瓯海市政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广梅、卢乐平、温州市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锡藻、温州市瓯海市政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8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35号

  陈影、温州市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锡藻、温州市瓯海市政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影、温州市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锡藻、温州市瓯海市政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8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外初字第57号

  浙江今朝电气有限公司、威尔鹰集团有限公司、今朝电气(湖州)有限公司、胡经云、李德国、黄性慧: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今朝电气有限公司、威尔鹰集团有限公司、今朝电气(湖州)有限公司、胡经云、李德国、黄性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7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306号

  浙江中能石油有限公司、王海品、中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李朝二、浙江浙南水产有限公司、陈全东: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中能石油有限公司、王海品、中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李朝二、浙江浙南水产有限公司、陈全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245号

  周素芳、吴应村: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周素芳、吴应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02号

  温州市国辛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远庆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国辛机械有限公司、周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391号

  张海、刘敏:本院受理原告卢建平与被告张海、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48号

  汪双双、潘利亚: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与被告汪双双、潘利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8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02号

  徐人杰、李淑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与被告徐人杰、李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清(算)字第2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谷建敏申请温州市盛泰鞋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纠纷一案后,因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盛泰鞋业有限公司在清算期间没有向清算组提交财务账册、债权债务清册等重要资料,以致清算组无法进行全面清算,经清算组核查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盛泰鞋业有限公司的现有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裁定终结对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盛泰鞋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永民初字第197号

  刘治:本院受理原告郑清蔚诉被告永嘉县中宏建设有限公司、刘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永民初字第197号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嘉县中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上塘永兴路建设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谢杏岭,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郑清蔚,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0382198307180952,汉族,住乐清市柳市镇虎啸路401弄3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治,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0324109211156655,汉族,住永嘉县碧莲镇渡头街27号。民事上诉状内容:1、撤销(2015)温永民初字第197号判决并予以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180号

  施春肖:本院受理原告王妙肖与被告施春肖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人在国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4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准予原告王妙香与被告施春肖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王妙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温永民初字第332号

  柳立新:本院受理原告董超与被告侯雪仙、柳立新、武汉京剧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永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柳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董超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7206.06元;二、驳回原告董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84元,由原告董超负担2340元,被告柳立新负担364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848号

  王绍权:本院受理原告陈高余诉被告王绍权、曾云安、李朝锋及第三人梁亦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沈浴宇、侯月琴: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美芳与被告沈浴宇、侯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0元;2、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以月息2.2分为计息标准,从2015年2月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善县人民法院

  万晓军、李敏文、裘晓芳、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本院受理的原告武卫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万晓军、李敏文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2、被告万晓军按月息1.5%支付原告从2013年3月2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裁止起诉之日暂计1938000元,此后按每日2000元计算);3、被告裘晓芳、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被告万晓军、李敏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原告对被告裘晓芳享有的嘉兴通建管桩有限公司的103万元(万股)股权的拍卖或折价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善商初字第952号

  宋华勤、陆春红:本院对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华勤、陆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嘉善商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载明:1、被告宋华勤、陆春红返还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2、被告宋华勤、陆春红支付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截止2015年8月26日为1636.18元,自2015年8月27日起,对全部尚欠借款本金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复息,至实际清偿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3、被告宋华勤、陆春红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083元,由被告宋华勤、陆春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海商初字第2369号

  赵建秋:本院受理原告周群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归还借款180000元并支付赔偿金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30日与30日,并定于2016年5月6日的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海商外初字第76号

  海宁市正益输配电有限公司、孙炳祥、高东琴、浙江俊祥建材有限公司、杭州恒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浙江港润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卡德曼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15日。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海民初字第3803号

  程明华:本院受理原告李霄炬、徐玮诉被告程明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计4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6月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海商初字第2292号

  沈锦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锦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贷记卡本金7270.42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5月2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胡建兵、陈勇、张如: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建兵、陈勇、张如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裁定书、合议庭组成名单、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代偿款50196.13元,并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章楚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裘竹君、人民陪审员邬伟良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海商外初字第78号

  张成义:本院受理原告纪进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15日。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380号

  张新国: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县沈荡五彩喷塑厂诉被告张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沈荡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360号

  李晓兵:本院受理原告吕耐伟诉被告李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33000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与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嘉桐商初字第1503号

  桐乡市崇福金凤凰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建根诉被告桐乡市崇福金凤凰娱乐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湖吴民初字第1819号

  费云奎:本院受理原告沈宝勤诉被告费云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监督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浔商初字第349号

  姚雪根、宁芳妮、顾岳英:本院受理原告沈宁峰与被告姚雪根、宁芳妮、顾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湖浔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5)湖浔商初字第361号

  张金荣、沈小妹:本院受理原告陈永才与被告张金荣、沈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湖浔商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578号

  金华市隆利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诚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隆利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578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5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汤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催7号

  申请人王祎因银行本票一份不慎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本票号码31303375 21801407,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18日,提票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出票人为周益平,收款人为王祎,出票金额为12000元,付款行为台州银行金华分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02868号

  黄庆禄:本院受理原告吴联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婺商初字第0286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简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01828号

  肖美芳:本院受理原告朱美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婺商初字第0182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简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03661号

  季建林、金土根、吴佳丽: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季建林、金土根、吴佳丽、梅焜垄、季建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985号

  俞益平、金华市万胜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安民诉俞益平、仇为珍、金华市万胜建材有限公司、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樊旭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4月26日9时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02982号

  李胜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婺商初字第0298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简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02362号

  王跃进、徐小波、王勋、金玲玲: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骏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婺商初字第0236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简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8006号

  陈晓敢: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冬泰布行诉被告陈晓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陈晓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冬泰布行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44308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洋、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4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741号

  王剑乔: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东雄经编商行诉被告王剑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王剑乔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东雄经编商行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087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洋、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4月27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427号

  石世达:本院受理原告张小令诉被告石世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石世达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张小令诉请: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货款人民币5456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洋、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4月27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6-02-06 2 2016年02月06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