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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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甬海商初字第1121号
邵斌斌:本院受理的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斌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海商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 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5)甬海商初字第1123号
裘剑江:本院受理的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裘剑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海商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 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177号
孙轮行: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双绣星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9日上午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31号
叶仙达、傅聪乾:本院受理原告叶婷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9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489号
王全服:本院受理原告胡良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9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486号
王全服:本院受理原告黄昭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9日上午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嘉海商初字第1882号
吴海华、吴耀:本院受理原告范育强诉被告吴海华、吴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本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吴海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范育强借款30000元。二、被告吴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吴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海华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盐沈商初字第494号
海盐兰欣包装有限公司、韩菊华、王水根:本院受理原告海盐欣莱科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兰欣包装有限公司、韩菊华、王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沈荡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5)嘉桐商初字第1634号
郑阿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原告芦杰诉被告郑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逾期借款利息240万元直至还本付息止(利息计算方法:2013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17日,共计14个月,月利息按10万元计算,计2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820号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被告张勇伟、杨艳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6号
申请人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1030005123547324,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13日,票据金额200000元,出票人为义乌市华义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宝玛斯针织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5日)。利害关系人应于2016年7月21日前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甬海商初字第1559号
宁波市华惠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汇丰石化有限公司、宁波联合基础化学品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科惠化学品有限公司、裘尧尧、胡玲: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州支行诉被告宁波市华惠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汇丰石化有限公司、宁波联合基础化学品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科惠化学品有限公司、裘尧尧、胡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7号
申请人义乌市威斯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本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4020337523561086,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6日,票据金额120000元,申请人为义乌市威斯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金爱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本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东南商初字第1274号
陈顺棠、厉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顺棠、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马第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198号
浦江富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桂元诉被告浦江富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409号
黄辉生:本院受理黎细平诉黄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6日上午9:2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嘉善嘉旺塑料型材有限公司、嘉善得旺顺水泥制品厂、张纯红、金志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嘉善嘉旺塑料型材有限公司归还借款50万元;2、被告嘉善嘉旺塑料型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至2015年12月2日为8443.58元,自2015年12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12.6%,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3、被告嘉善嘉旺塑料型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2400元;4、被告嘉善得旺顺水泥制品厂、张纯红、金志清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海商初字第1938号
毛金元:本院受理原告万国纲诉被告毛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及判决书。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万国纲撤回对被告郁国飞的起诉;依法判令被告毛金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国纲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07年6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8号
富阳市耀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旧城改造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妮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经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海宁市旧城改造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你公司支付原告价款5780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6年5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冯去英、陈豪东、吴胜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9号
富阳市耀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旧城改造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妮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经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海宁市旧城改造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你公司支付原告价款76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6年5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冯去英、陈豪东、吴胜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905号
上虞市越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郑东泉、王巧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被告上虞市越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郑东泉、王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海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5)温永民初字第332号
柳立新:本院受理原告董超与被告侯雪仙、柳立新、武汉京剧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永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柳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董超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7206.06元;二、驳回原告董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84元,由原告董超负担2340元,被告柳立新负担364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180号
施春肖:本院受理原告王妙香与被告施春肖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人在国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4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准予原告王妙香与被告施春肖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王妙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温永民初字第197号
刘治:本院受理原告郑清蔚诉被告永嘉县中宏建设有限公司、刘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永民初字第197号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嘉县中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上塘永兴路建设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谢杏岭,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郑清蔚,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307180952,汉族,住乐清市柳市镇虎啸路401弄3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刘治,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211156655,汉族,住永嘉县碧莲镇渡头街27号。民事上诉状内容:1、撤销(2015)温永民初字第197号判决并予以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永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