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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新闻

原本激化的矛盾最终和解

全靠检察院有套“组合拳”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刘婷

  “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边三化”……近两年,随着我省一系列中心工作的推进,一些矛盾纠纷也不可避免地产生,有些还发展成为信访案件。怎样通过法律手段来化解矛盾纠纷,合理合法地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去年以来,衢州市衢江区检察院针对重大敏感案件,形成了“诉前主动介入侦查、诉中促进刑事和解,诉后落实风险评估”的工作机制,成效明显。

  诉前主动介入侦查

  去年5月,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发。由于此案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另一起公安部督办案件密切相关,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就及时将此案信息通报给了衢江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公诉部门随即就案件性质、取证方向、打击范围、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在诉前就派员提前介入侦查,亲赴哈尔滨取证,将犯罪嫌疑人在外省的犯罪事实全面固定,形成打击合力,促进了此案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诉中促进刑事和解

  在审查起诉阶段,衢江区检察院也注重尝试通过释法说理,把不起诉与刑事和解有机结合,把易引起矛盾纠纷的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

  去年,衢江区发生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在整个侦查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花某某和被害人家属没能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被害人的尸体一直没有火化。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考虑到此案矛盾已经激化,承办检察官多次和当事人沟通,多方设法劝导被害人家属先处理后事。最终,当事双方达成了和解,被害人家属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公诉部门也据此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作不起诉处理,实现了“矛盾化解,案结事了”。

  诉后落实风险评估

  针对一些在办理终结后,当事一方仍有异议的案件,衢江区检察院公诉部门与控申部门共同建立类案执法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及时进行信息联动。

  如郑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身为村干部的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用锄头将徐某某眼部打伤,致徐某某左眼受伤,无光感,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法院一审以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处以有期徒刑3年10个月。但被害人徐某某认为一审法院对郑某某量刑畸轻,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书。

  衢江区检察院在认真审查后,答复不予抗诉,并详细说明了不予抗诉的理由,但徐某某仍不服。考虑到由此可能引发的信访事件,公诉部门根据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要求,及时制作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表,确定风险等级,并移交控申部门,使控申部门预知案件情况,有效防止了涉检信访的发生。

  据了解,去年以来,衢江区检察院通过这一机制已成功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十余件。


浙江法制报 新闻 00002 原本激化的矛盾最终和解 2016-02-17 2 2016年02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