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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说法

收取来路不明摩托车折抵工资是犯罪!

读者方女士问: 

  个体工商户刘某拖欠我丈夫3万元工资,我丈夫多次上门索要后,刘某见实在躲不过,于是拿出1万元现金,又推出一辆半新的摩托车,交给我丈夫说用车折抵剩余工资,可是刘某无法提供该摩托车的有关手续。我丈夫当时虽然猜到此车十有八九是盗来的,但又觉得,如果不要,刘某也无钱可还付,且刘某不止欠他一个人的工资,他不要自然有人会要。而且我丈夫还认为就算车的来路不正,但他并没有参与非法活动,即使有什么事也不会牵扯到自己,便同意以车抵债。谁知,近日我丈夫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还将摩托车收缴发还给了被盗者。请问:我丈夫只是收取刘某折抵工资的物品,为何也构成犯罪? 

法官颜东岳答复: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你丈夫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该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且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任何一种行为便能构成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姑且不论你丈夫当时已经猜到,即使没有猜到,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如果刘某没有提供以下依据之一,也应推定你丈夫应当知道:1、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或国外购买的翻译文本;2、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3、仲裁裁决书和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债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5、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6、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7、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拨证明;8、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9、修理单位开具的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发票。并且,你丈夫接受了刘某以车抵债的要求,因此构成犯罪。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10 收取来路不明摩托车折抵工资是犯罪! 2016-02-17 2 2016年02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