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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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1879号
钟本科、浙江乐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树鸣诉钟本科、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追加浙江乐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向钟本科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等,向浙江乐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159号
俞国华:本院受理原告张伟明诉你及陈璐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等。原告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本金60000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直计算至二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13号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5)杭滨商初字第1446号
金志兴:本院受理原告孙江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滨商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志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给原告孙江平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二、被告金志兴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孙江平因本案诉讼花费的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5)杭滨商初字第1442号
樊俊:本院受理原告杨王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滨商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樊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给原告杨王海借款人民币43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从2015年9月2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樊俊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杨王海因本案诉讼花费的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5)杭滨商初字第1475号
童忠法:本院受理原告吴瑞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吴瑞杰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滨商初字第14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140号
苏敏、苏金友、徐芬花:本院受理原告徐小毛诉苏敏、苏金友、徐芬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安置分配方杭州市滨江区滨安小区21幢1单元402室81.19M2及该房架空层21-17=9.31M2,阁楼17.29M2归原告所有;2、确认安置分配房行杭州市滨江区滨安小区21幢1单元201室100.81M2及该房架空层21-15=6.4M2归三被告所有;3、判令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4、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24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5)杭滨商初字第1776号
杭州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滨江区罗溪不锈钢经营部诉被告杭州先进石英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知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1890元并支付从2013年8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延期付款利息损失(至2015年9月16日暂为3447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5)杭滨商初字第1444号
胡荣富、朱忠:本院受理原告谢妙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滨商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荣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给原告谢妙泉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从2015年8月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胡荣富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三、被告朱忠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朱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胡荣富追偿。五、被告胡荣富、朱忠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谢妙泉因本案诉讼花费的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5)杭滨商初字第1502号
施永法、杭州萧山戴村镇萧滨水泥制品厂:本院对傅利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滨商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758号
徐长建:本院受理原告陈金伟诉被告徐长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杭余商初字第1234-2号
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坤通物资有限公司、巴摩投资(杭州)有限公司、戚国林、魏国雅、刘雄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坤通物资有限公司、巴摩投资(杭州)有限公司、戚国林、魏国雅、刘雄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5)杭余商初字第1232-2号
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坤通物资有限公司、巴摩投资(杭州)有限公司、戚国林、魏国雅、刘雄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坤通物资有限公司、巴摩投资(杭州)有限公司、戚国林、魏国雅、刘雄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632-2号
浙江双马禽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阿海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5)杭余商初字第1233-2号
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坤通物资有限公司、巴摩投资(杭州)有限公司、戚国林、魏国雅、刘雄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坤通物资有限公司、巴摩投资(杭州)有限公司、戚国林、魏国雅、刘雄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93号
汪直括、范优良: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东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汪直括、范优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93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4031号
罗红亚: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罗红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晓丽、陈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5月5日下午14:45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2928号
余姚市成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谷秀龙、孙秋珍: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余姚市成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谷秀龙、孙秋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红、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5月10日下午14:15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123号
杨明、金海峰、宁波高新区众通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同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杨明、金海峰、宁波高新区众通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同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伟贞、何丽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5月5日上午10:45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032号
王世闻、沃晓红、宁波市鄞州中河怡人摄影店、张朝锋、宁波巨融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王世闻、沃晓红、宁波市鄞州中河怡人摄影店、张朝锋、宁波巨融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伟贞、何丽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2月14日上午9:45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801号
慈溪市长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宁波英贝铜业有限公司、宁波英贝辉煌实业有限公司、徐冲、童丽娜、胡建君: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慈溪市长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宁波英贝铜业有限公司、宁波英贝辉煌实业有限公司、徐冲、童丽娜、胡建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鲍未萍、张艳青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5月10日上午9:15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4081号
童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童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晓丽、陈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5月5日下午15:45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4032号
李洁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李洁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红、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5月5日下午14:15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342号
余姚市成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余姚市大桥物资有限公司、宁波雪鹅冰杯有限公司、谷秀龙、孙秋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余姚市成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余姚市大桥物资有限公司、宁波雪鹅冰杯有限公司、谷秀龙、孙秋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红、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5月10日下午15:45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482号
浙江通迪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宁波通迪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史利三、黄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通迪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宁波通迪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史利三、黄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红、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5月10日下午15:15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090号
袁钢伟、童静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华侨城支行与被告袁钢伟、童静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红、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5月10日下午14:45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004号
邓玲玲、宁波甬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邓玲玲、宁波甬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伟贞、何丽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5月5日上午8:45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121号
钱刚、朱光娟: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钱刚、朱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伟贞、何丽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5月5日上午9:15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984号
宁波华冶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上海华冶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高峰、陈黎芳:本院受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华冶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上海华冶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高峰、陈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鲍未萍、张艳青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5月10日上午9:45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771号
王良军、俞青飞、宁波市鄞州明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大自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王良军、俞青飞、宁波市鄞州明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大自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鲍未萍、张艳青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5月10日上午10:15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806号
蔡明陆、朱秀娟:本院受理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明陆、朱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鲍未萍、张艳青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5月10日上午8:45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088号
傅大刚、傅全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傅大刚、傅全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红、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5月10日下午13:45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4080号
周玲亚: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周玲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晓丽、陈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5月5日下午15:15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421号
潭震、周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潭震、周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晓丽、陈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5月5日下午13:45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4225号
慈溪市深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慈溪市巨东轴承有限公司、张云孝、陈可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慈溪市深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慈溪市巨东轴承有限公司、张云孝、陈可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建华、陈宁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5月12日上午9:45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4222号
慈溪市深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慈溪市巨东轴承有限公司、张云孝、陈可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慈溪市深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慈溪市巨东轴承有限公司、张云孝、陈可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建华、陈宁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5月12日上午9:15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