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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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商初字第466号
汪玉芹、厉金杰:原告柯丹华与被告汪玉芹、厉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永商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限被告汪玉芹、厉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柯丹华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其中50万元按月利率1.5%从2015年6月21日起算,另70万元按月利率2%从2015年6月2日起算,均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汪玉芹、厉金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温永商初字第467号
汪玉芹、厉金杰、厉婵曼:原告柯丹华与被告汪玉芹、厉金杰及厉婵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永商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汪玉芹、厉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柯丹华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均按月利率1.5%计算,其中30万元从2015年7月21日起计算,另10万元从2015年4月6日起计算,均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厉婵曼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汪玉芹、厉金杰、厉婵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嘉善商初字第1375号
范慧、张文曾:原告曹升彪与被告范慧、张文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范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5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日止);2、被告范慧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3、被告张文曾对范慧所涉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海商初字第2060号
周昔冬:本院受理原告陈松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海商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15号
海宁市慕晨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诉被告刘松、海宁市慕晨服饰有限公司、徐凤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秀商初字第465号
王海林:本院受理原告蒋锡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秀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00350号
倪培鑫:本院受理原告王建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支付实现债权费用2千元,并由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5)嘉桐民初字第4612号
吴文恭: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诉被告吴文恭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46164.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立恒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宇芬、人民陪审员谢晓音组成合议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嘉桐商初字第1516号
王恒虎:本院受理原告李金强诉被告王恒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1265332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字第662号
金超: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忠诉被告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5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月为1650元,要求计算至支付之日);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843号
李强、陈云祥、曹月琴、陈民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中支行与被告李强、陈云祥、曹月琴、陈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432号
张建新:本院受理原告邵开阳诉被告张建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30号
诸葛竹洪: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与被告诸葛竹洪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武商初字第870号
武义富宏园机电有限公司、王仙平、彭艳杰、武义宸恩机电有限公司、王东:原告朱卫民诉你们、谭国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武商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张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江电力燃料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天生、张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6月2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第三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5)金武商初字第1980号
陈导英、钟建国、夏风娥:本院受理原告施建平与被告陈导英、钟建国、夏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5月2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5)东商初字第3710号
孟秀芬:原告吴英明与被告楼耀忠、吴琴英、孟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东商初字第371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3601号
永康市静荷洁具有限公司、陈斌、应雄芳、胡洪福、胡爱仙、曹嘉永、傅荷静:本院对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永康市静荷洁具有限公司、陈斌、应雄芳、胡洪福、胡爱仙、曹嘉永、傅荷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3883号
安吉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瑞聪、郑瑞明、浙江骊谷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国普:本院受理原告俞宽怀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起诉状副本、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5月23日14:30,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合议庭成员为应志标、章璐、李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741号
周硕新、王金洪、伍美娟、伍跃进、揭芳芳、衢州耐尔特电子电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衢柯商初字第17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周硕新归还借款本金49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78400元,各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405号
洪三美: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平诉被告贾方良、洪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748号
沈连根、吴小荣、王奋强:本院受理原告徐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266号
徐建刚:本院受理原告王攸林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建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攸林代偿款7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合计22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71号
杨宏宇、刘梅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诉你们金额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宏宇、刘梅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借款本金25002.68元并支付利息(截止至2015年7月21日止为249.13元,之后的利息、复利、滞纳金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对被告杨宏宇、刘梅兰所有的长城牌汽车(车牌号为浙H2759M,车架号LGWEFEA51BF009857,发动机号111126570)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上述资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82元,由被告杨宏宇、刘梅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517号
陈建国、黄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额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伟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5年7月29日为53599.43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严华、陈建国、黄玲玲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建国、黄玲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伟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3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986元,由被告郑伟革、严华、陈建国、黄玲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张林伟、吴洲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昕怡、郭国王、张丽珍、陈丽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0019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4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田县人民法院
温州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焕华:本院受理原告叶仲杏与被告温州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23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田县人民法院
雷婷:本院受理原告裘永伟与被告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65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9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张岳英、张爱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张岳英、张爱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青商初字第1292号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9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项洪波、詹晓毅、陈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项洪波、詹晓毅、陈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0020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10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厉伟锋、詹晓毅、陈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厉伟锋、詹晓毅、陈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0020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1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2524号
陈良正、叶冬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5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2月2日第8版和第9版中缝刊登的(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532号,内文中“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恒洋船舶机电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台州市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应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恒洋船舶机电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应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恒洋船舶机电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应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恒洋船舶机电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