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杭州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拖欠工资一案,本委关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经开人社监罚先告字[2016]0001号)。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如下:你单位拖欠姜合灿等74名工人工资480652元。我委于2016年1月7日向你单位出具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杭经开人社监令字[2016]0008号),责令你单位于2016年1月16日前付清姜合灿等74名工人工资,你单位逾期未付,拒不执行该改正指令书的内容。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不按要求执行改正指令书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6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以及《关于印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4]185号)第十条第(3)项、第(10)项“行政相对人实施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3)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10)被责令改正后拒绝改正的;……”的规定,我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陈述、申辩。
因无法直接送达你单位,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申辩。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