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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07号

  柴建明、毛珍丽、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告柴建明、毛珍丽、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柴建明、毛珍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借款本金114785.30元、利息3910.05元、滞纳金1299.57元、手续费2474元,合计122468.92元(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暂计算至2015年6月9日止,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柴建明、毛珍丽追偿。案件受理费27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400元,由被告柴建明、毛珍丽、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204号

  余剑:本院受理原告郑雪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余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郑雪华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747号

  周佳婷、潘煜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08号

  胡日喜、刘培培、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告胡日喜、刘培培、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日喜、刘培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借款本金102855.86元、利息3509.09元、滞纳金1167.37元、手续费2222.5元,合计109754.82元(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暂计算至2015年6月9日止,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日喜、刘培培追偿。案件受理费249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46元,由被告胡日喜、刘培培、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89号

  柴忠弟: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晓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09号

  祝惠俊、徐琦特、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告祝惠俊、徐琦特、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祝惠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借款本金148885.54元、利息14308.29元、滞纳金2395.28元、手续费4352.32元,合计169941.43元(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暂计算至2015年6月9日止,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琦特、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徐琦特、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祝惠俊追偿。案件受理费369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348元,由被告祝惠俊、徐琦特、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10号

  毛水军、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告毛水军、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毛水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借款本金149229元、利息14343.07元、滞纳金2402.36元、手续费4364.96元,合计170339.39元(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暂计算至2015年6月9日止,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毛水军追偿。案件受理费370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356元,由被告毛水军、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78号

  舒妙儿: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11号

  徐小建、朱游游、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告徐小建、朱游游、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小建、朱游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借款本金148762.16元、利息14298.68元、滞纳金2395.28元、手续费4352.32元,合计169808.44元(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暂计算至2015年6月9日止,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小建、朱游游追偿。案件受理费369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346元,由被告徐小建、朱游游、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12号

  杨丹、刘小芳、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告杨丹、刘小芳、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丹、刘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借款本金120337.37元、利息4207.99元、滞纳金1427.91元、手续费2721.25元,合计128894.52元(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暂计算至2015年6月9日止,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丹、刘小芳追偿。案件受理费287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5286元,由被告杨丹、刘小芳、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459号

  叶翔宇、陶渊: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459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4268号

  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建源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停止经营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路商初字第42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建源阀门管件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26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4200元,由被告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4006号

  谭光灿: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夺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400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谭光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9165.36元、截止2015年8月30日的利息7110.03元、罚息834.11元、截至2015年8月31日起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130元,由被告谭光灿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王冰辉:本院受理原告王耀与你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耀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人民币245491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蒋来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夏瑾、人民陪审员罗永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5月24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844号

  吕军杰、刘丽萍、张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告吕军杰、刘丽萍、张波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月19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773号,原告“温州市总商会二号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委员会”应为“温州市总商会贰号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委员会”,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2月23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2016)浙0217民初333号,案号“浙0217”应为“浙0127”,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2-24 2 2016年02月2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