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2月24日
(2015)甬东商初字第2967号
宁波金狮进出口有限公司、杨建国、董秀红: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中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2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3民初292号
宁波宝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为与被告宁波宝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汉迈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阿拉塑机械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3民初231号
宁波市鄞州蕾迪橡胶有限公司、王方正、陈根仙: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30日上午8:45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743号
杨东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重良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告许忠甫不服本审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提交上诉答辩状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需提交答辩意见请于公告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答辩状正本1份、副本4份,逾期不提交视作放弃提交上诉答辩状。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552号
奉化市恒利家纺厂、吕芝英: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瑞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59号
庄全成、叶冲民:本院已受理原告黄美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0号
金辉:本院已受理原告姚金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8号
金辉:本院已受理原告戴财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镇商外初字第73号
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宁波途尔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春来与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宁波途尔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镇商外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42号
吴晶耀、王忠节、施国伦:本院已受理原告奉化市爱伊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查询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5月23日14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58号
慈溪市比安特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宁波纽帕得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具体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你公司归还贷款金额18200元整及利息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公司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5月11日月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277号之一
叶信保: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宝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5月20日上午8:40在本院陆埠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25民催3号
申请人扬中市凯鹏驳运服务有限公司被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1040005226639489、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华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胜利汽配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象山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14日、最后持票人为扬中市凯鹏驳运服务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可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009号
黄晓青、韩关祥、陈荣夫: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141号
绍兴飞腾机械有限公司、浙江越光工艺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和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严琴伟、陆红岭: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鉴湖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142号
绍兴市和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越光工艺品有限公司、绍兴飞腾机械有限公司、严琴伟、陆红岭: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鉴湖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960号
绍兴羽依纺织品有限公司:原告杭州振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4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631号
王志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46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710号
罗圆丽、绍兴建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陈兴国、封国英、安徽省郎溪县显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2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713号
姚水青、绍兴建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陈兴国、封国英、安徽省郎溪县显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2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712号
裘伟刚、绍兴建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陈兴国、封国英、安徽省郎溪县显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2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708号
赵旦、绍兴建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陈兴国、封国英、安徽省郎溪县显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2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711号
李建明、绍兴建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陈兴国、封国英、安徽省郎溪县显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2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139号
绍兴舒畅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博览数码制版有限公司、叶志农、钱洪炬、赵仁冠、缪完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与绍兴县国力盛邦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1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140号
绍兴叶氏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博览数码制版有限公司、叶志农、钱洪炬、赵咬齐、缪完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与绍兴县国力盛邦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1日上午10:4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3680号
何国金、诸红红、何国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3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534号
金兴全、金仙花: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45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736号
唐晓蕾、王向阳:本院受理原告李洁与被告唐晓蕾、王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46号
陈宝材、季小云:本院受理原告卢建良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735号
唐晓蕾:本院受理原告李洁与被告王人望、唐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73号
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陈瑞芬、木炳秋: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有限公司、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陈瑞芬、木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76号
华潮衡器有限公司、上海华潮丽恒电器有限公司、咸阳华潮衡器有限公司、浙江陆发微电机有限公司、胡定华、胡恒明、胡恒丽: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华潮衡器有限公司、上海华潮丽恒电器有限公司、咸阳华潮衡器有限公司、浙江陆发微电机有限公司、胡定华、胡恒明、胡恒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1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70号
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张利标准件有限公司、鹏盛箱包五金(安徽)实业有限公司、木炳秋、苏荫省、苏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张利标准件有限公司、鹏盛箱包五金(安徽)实业有限公司、木炳秋、苏荫省、苏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65号
林玲、曹郑秋、叶美义、陈进光: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玲、曹郑秋、叶美义、陈进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0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68号
林玲、曹秀华、叶美义、陈进光: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玲、曹秀华、叶美义、陈进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0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66号
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陈瑞芬、木炳秋: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有限公司、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陈瑞芬、木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67号
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陈瑞芬、木炳秋: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有限公司、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陈瑞芬、木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70号
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陈瑞芬、木炳秋: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有限公司、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陈瑞芬、木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71号
华潮衡器有限公司、浙江恒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潮丽恒电器有限公司、咸阳华潮衡器有限公司、姜祥尧、胡定华、胡恒明、胡恒丽: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华潮衡器有限公司、浙江恒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潮丽恒电器有限公司、咸阳华潮衡器有限公司、姜祥尧、胡定华、胡恒明、胡恒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1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695号
郭派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富意雅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派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洞民初字第11号
李大光:本院受理原告林全吉诉你、郭修于、杨根发、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洞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44号
胡海芬、王从盾:本院已受理原告叶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现定于2016年5月23日15时在本院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长朱成杰、人民陪审员苏菊香、蔡后玉组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5)温洞民初字第182号
温州市五凤香茗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云阁诉郭海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曾云阁已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洞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曾云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8元,由原告曾云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5)温平执异初字第6号
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王庆雨、温爱华、温从忠、潘小炳:本院受理原告张爱秋诉你们与浙江浙商资产管理有限以司、江西泽晖纸业有限公司、平阳县海星纸张有限责任公司、温州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平执异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564号
施秀壮、施建丐、刘建西、吕巧女、吕佩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与被告施秀壮、施建丐、刘建西、吕巧女、吕佩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或涉外为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温永立预字第73号
Jeffrey William·Pitcher Sr(皮彻威廉杰夫):本院受理原告陈明琴诉被告Jeffrey William·Pitcher Sr(皮彻威廉杰夫)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人在国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离婚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监督卡。决定于2016年6月28日8时3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九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字00204号
夏雪军:本院受理原告叶红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赔偿律师费用3千元,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