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周吉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诚一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吉强、张红学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与被告张红学共同支付货款605058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海宁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姚建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俞金华、人民陪审员吴胜平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6月24日15时正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盐商初字第1107号
嘉兴大工匠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浙江绿能塑粉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大工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届满之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820号
周春凯: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濮院阿振辅料商行诉被告周春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服装辅料款1073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赵建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罗静之、人民陪审员孙祖兴组成合议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濮院法庭第一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495号
浙江泰旭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邰春荣与被告浙江泰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545号
浙江西科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机床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西科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康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497号
湖州百乐源财富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康山街道好灯多灯具经营部与被告湖州百乐源财富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