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少女遭反抗,他为何自己先报警?
时间:2月24日 地点:临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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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是河南人,原先在临海杜桥一家眼镜厂打工,后来因为想回老家和老婆孩子团聚,便决定辞职。辞职之前,胡某和另一名同事王某打算约同厂的女工马某出来,一起喝喝小酒。马某今年才17岁,和王某平时关系比较好,所以王某一开口,马某答应赴约。
2015年10月4日凌晨,胡某和王某将马某约到一家路边烧烤摊吃烧烤。吃着吃着,胡某就产生了邪念,故意灌马某酒。不料,马某酒量很好,没有被他灌醉。
胡某又以“赶场”为名将马某带到宾馆开房。他还和王某说好,由他先与马某发生关系。为了防止马某打电话求救,王某将马某的手机带出房间,调成飞行模式,并守在房门外。
胡某在房间内试图强行与马某发生关系,马某强烈反抗。混乱中,她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中胡某的腹部。马某趁机逃离现场。
胡某被刺伤后到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一万多元。马某看在同事的面子上去探望胡某,胡某立即要求马某支付医药费。马某表示,她经济条件有限,只拿得出1500元。
双方协商无果后,胡某以被马某刺伤为由报警。
在公安局做笔录时,胡某在被刺原因上一直含糊其辞。当民警询问马某时,马某将胡某、王某二人意图强奸一事说了出来。真相大白,胡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王某作为共犯,也被判有期徒刑2年。
法官同时指出,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在必要限度之内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在这个案件中,马某反抗胡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