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2月26日
(2016)浙0604民初940号
杭州共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增友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935号
杭州共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937号
杭州共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宏驰机械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938号
杭州共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宏兴机械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3民催6号
申请人温州德源电气有限公司因丧失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3160005120372916,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15日,出票人为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商银行绍兴分行,收款人为江苏东方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民终01194号
叶益新、郑要武:本院受理上诉人徐瓯阳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叶益新、郑要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在民事裁定,内容如下: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执异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32号
祝棋峰、李忠诚:本院受理吴亮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680号
李红斌:本院受理原告周倩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41号
项建设:本院受理原告卓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960-1号
浙江腾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960-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43号
谢忠浪、林朝霞: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3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55号
陈书听、陈一愉: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书听、陈一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57号
吴连兄、孔令静、孔祥照: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连兄、孔令静、孔祥照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902号
黄崇宽、李荷容: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崇宽、李荷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22号
高福寿: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元军与被告高福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235号
陈雯、陈万喜、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与被告陈雯、陈万喜、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破9号
本院根据邓国忠的申请,作出(2015)温永破(预)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跳跳鱼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为浙江跳跳鱼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浙江跳跳鱼服饰有限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浙江跳跳鱼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按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浙江跳跳鱼服饰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浙江跳跳鱼服饰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于2016年3月28日之前向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浙江跳跳鱼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恩考、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7、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三、浙江跳跳鱼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4月7日前,向浙江跳跳鱼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西路律师楼201室:邮政编码:325100;联系/联系电话:周耀斌/0577-67262019]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跳跳鱼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跳跳鱼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四、本院定于2016年4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27号
章王嶂:本院受理原告张起亮诉被告章王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833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31日上午8:30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温平商初字第1491号
上海杰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平阳县分公司诉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温平商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5)嘉秀商初字第712号
徐锋:本院受理原告张忠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秀商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218号
永上集团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5)嘉善商初字第789号
黄秋霞、林洪财、嘉善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被告黄秋霞、林洪财、嘉善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善商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被告黄秋霞、林洪财于2010年5月1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黄秋霞、林洪财应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贷款本金余款计人民币103394.65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30037427-014-2010000883的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黄秋霞、林洪财应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黄秋霞、林洪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四、被告嘉善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被告黄秋霞、林洪财、嘉善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善商初字第930号
袁宠、毛羽萍:本院对原告俞晓岚与被告袁宠、毛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嘉善商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载明:1、被告袁宠、毛羽萍返还原告俞晓岚借款本金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2、被告袁宠、毛羽萍支付原告俞晓岚借款逾期利息(截止2015年8月20日为23000元,自2015年8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息,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295元,由被告袁宠、毛羽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桐商初字第1371号
王国斌:本院受理原告都娟萍诉被告王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桐商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国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都娟萍借款本金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国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704号
郑世军(33032919760918133X):本院受理原告蔡永强诉被告郑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郑世军返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合计人民币44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责任期限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495号
浙江泰旭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邰春荣与被告浙江泰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282号
尤国际、闵晓娟:本院受理原告蒋荣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417号
施永月:本院受理原告徐虎、邵立华与被告施永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民事)、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496号
江赞: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永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00670号
蒋伟豪、曹四红: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金灿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浔商初字第622号
江华明:本院受理原告陈建中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5月30日上午13:30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红卫,人民陪审员陆卫东、施根泉。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01号
吴宝明:本院受理原告叶建伟与被告吴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5月31日13时3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35-1号
高春青: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春青等四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安吉县高盛家具制造厂(普通合伙)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19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被告高峰、高春青、陈雅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马琴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苏娈、人民陪审员俞步步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17日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11号
周海峰、黄华金:本院受理原告周立辉诉被告周海峰、黄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811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6年5月27日上午9:10在本院汤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918号
刘忠:本院受理原告傅源诉被告刘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9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金华振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不慎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汇票号码为4020005121336811,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3月27日,出票人为金华市弘奇纸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金华振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56万元,付款行为金华成泰农商银行营业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金华富隆工贸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不慎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汇票号码为4020005121337128,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28日,出票人为金华富隆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市泰锋铝业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0万元,付款行为金华成泰农商银行营业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10号
泮晓军:本院受理原告周立辉诉被告泮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810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6年5月27日上午8:40在本院汤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748号
詹丹纯、吴锐波、肖立权:本院受理原告楼南潮诉被告詹丹纯、吴锐波、肖立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詹丹纯、吴锐波、肖立权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楼南潮诉请: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货款人民币57000元并赔偿损失(自2015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洋、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18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3085号
梁成俊:本院受理原告周国诚、孙华建与被告梁成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55000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5月27日8:30,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徐高建、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446号
虞锋锋、徐超芳、张军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俊俊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2752号
方能利:本院受理原告吴幸儿诉被告方能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2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08号
徐贤东、彭晓莲:本院受理的原告方王成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004号
陈晓东、潘粉英: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喜姿娜布行与被告陈晓东、潘粉英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27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672、673号
金燎亮、蒋美娟:本院受理原告方碧钗诉被告金燎亮、蒋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672、6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东民初字第100号
王文水:本院受理原告华宝英诉被告王文水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东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09号
徐贤东、彭晓莲:本院受理的原告方王成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799号
黄斌、张小英:本院受理原告刘增诉被告黄斌、张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7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665号
王雪静:本院受理原告陈艳群诉被告王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6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99号
边利华:本院受理原告陈理富诉被告边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9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5月24日8:40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598号
楼锡坚、王倩:本院受理原告于荷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164号
蓝贤宏:本院受理原告翁建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1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与你归还借款,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281号
王卫:本院受理原告邹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邹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3月5日起以1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6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914元,由被告王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