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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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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苍南县温莎大酒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温州市和睦门业有限公司与陈聪聪(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610154628)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方对你方经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508号判决书确定的债权100%(货款529195元以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依法转让给陈聪聪,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直接向陈聪聪履行全部义务。

  温州市和睦门业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9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债权转让通知书 2016-02-29 2 2016年02月2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