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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湖安商初字第1584-1号

  安吉递铺鼎旺家具厂:本院受理原告陈琦与被告安吉递铺鼎旺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6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档次贷款基准利息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梁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程思瑶、人民陪审员许旻一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16年5月18日10:3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5)湖安商初字第1582-1号

  王净: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递铺惠伟家具配件厂与被告王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80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档次贷款基准利息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梁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程思瑶、人民陪审员许旻一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16年5月17日9:3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0368号

  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卢宝良:本院受理原告胡超平诉被告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卢宝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3日9:10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533号

  丁江飞: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顺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江飞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民初字第2502号

  葛军亮:原告董芳玲与被告葛军亮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民初字第2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陈国刚:本院受理原告钱军与被告陈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8400号

  刘丽娜:本院受理张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36000元(从2015年3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5年12月22日止为36000元),合计236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小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骆铠铠、黄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16日14时在第八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91号

  郭旭:本院受理原告周益军与被告郭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身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63号

  何旭军:本院受理原告薛秋冬诉被告何旭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法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696号

  董希超、陈春蕾:本院受理原告苏相根诉被告董希超、陈春蕾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法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3061号

  傅国标:原告翁明海与傅国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306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655号

  傅星光:本院受理原告蒋伟人诉被告傅星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655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858号

  陈健松、陈海燕:本院受理原告贾小康诉被告陈健松、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858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542号

  邵小红、朱青松:本院受理原告楼曲波诉被告邵小红、朱青松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54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234号

  吴曙辉:本院受理原告徐宽诉被告吴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2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74号

  顾米权、张淑静:本院受理原告王英俊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浙1024民初27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69号

  陈伟波、朱燕芳: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浙1024民初369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753号

  赵敏瑶:本院受理原告吴红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衢柯商初字第1753号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110号

  刘德根、吴爱华:本院受理原告姜春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德根、吴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姜春生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5362号

  陈里康、刘旭琳:本院受理原告应东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们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个月。本案定于2016年6月2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109号

  毛坤本:本院受理洪满芳诉你船舶共有纠纷一案后,因无法联系到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在2016年6月1日14:30在本院舟山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海事法院

  (2016)浙72民初158号

  毛坤本:本院受理蒋飞龙诉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无法联系到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在2016年6月1日15:30在本院舟山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海事法院

  (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230号

  王存波:本院受理原告虞莲英、滕素琴、乐晗羽(系乐家峰继承人)诉你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2013年12月12日欠条确认欠船用油款35万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应当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并完成举证。本院定于2016年5月30日下午14:15于本院第一审判庭(宁波市中兴路801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2月24日第08版与05版中缝法院公告栏中原告王耀诉被告王冰辉劳务合同纠纷案,案号应为“(2016)浙1004民初302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5年10月19日第5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金浦民初字第886号开庭时间“2015年1月20日上午9时”应为“2016年1月20日上午9时”,特此更正。

  (2015)东商初字第7403号

  何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浙江省东阳市分公司诉被告何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邮费人民币108347.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9502.514元);2、被告承担公证费4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江红,人民陪审员陆智德、叶春录。本院定于2016年6月6日9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707号

  谢红波、梁冬梅:本院受理原告张嫦娥诉被告谢红波、梁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707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595号

  倪新有、李小风:本院受理原告张世义诉被告倪新有、李小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595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26号

  祝红星:本院受理原告严明种诉被告祝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李伯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566号

  郑丽婉、徐雪灯:本院对原告黄淑英诉被告郑丽婉、徐雪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郑丽婉、徐雪灯归还原告黄淑英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3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846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112元,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及追缴诉讼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869号

  楼俊锋:本院受理原告项波诉被告楼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869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2-29 2 2016年02月2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