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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代表公司租房,却被公司告了 因为他背着老板去跟老爸公司达成协议

法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赔!

  本报记者 高敏

  本报讯 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濒临停产,身为公司总经理的他却因一场租赁合同纠纷,令公司白白蒙受90余万元的损失。日前,杭州萧山法院审理了这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这位高管要赔偿公司受到的全部损失。

  杭州耀星阻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星公司)是一家生产阻燃剂的外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长居美国,国内的生产和管理均由公司总经理朱某全权负责。

  2009年6月,耀星公司在美国的订单锐减,考虑到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为开源节流,胡某用邮件通知朱某:“从现在起,以后没有我的书面批准,耀星公司不能支付任何款项。”朱某收到胡某的邮件后,予以确认。

  然而,胡某邮件发出后的两个月,耀星公司账户上一笔90多万元的款项,却被作为执行款经萧山法院划扣。

  事情是这样的:2007年5月,汉邦(杭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公司)将一间总面积近100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杭州思贝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贝芬公司)。双方的租赁协议约定,每年租金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年递增10%。该处所后来成为耀星公司的住所地。

  但到了2009年3月9日,汉邦公司与耀星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将租金调整为每年60万元,并且对前面租金差额部分进行追认。也就是说,从2007年6月到2009年3月,耀星公司除了已付的18.33万余元租金外,还需支付91.6667万元。

  2009年4月,汉邦公司将耀星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补齐全部租金,否则就腾退房屋。

  那么,耀星公司、思贝芬公司与汉邦公司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

  经萧山法院查明,思贝芬公司为耀星公司中方股东;朱某法为朱某的父亲,是思贝芬公司的大股东,占六成;汉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来是朱某,后变更为其父亲朱某法;而朱某则为耀星公司的董事、总经理。

  汉邦公司起诉后,在同年7月委托代理人陈某(朱某的姐夫),参与法院组织的调解。耀星公司这方出面的是朱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耀星公司支付91.6667万元和诉讼期间产生三个月租金总计94.9547万元及相应的执行费等。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从耀星公司账户划扣存款91万余元,其余款项通过机器设备折价抵偿。

  而这一系列行为,都是在耀星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完成的。后来,胡某有所察觉,2011年8月他向萧山法院复印这起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和执行材料,了解了事情经过。

  2015年5月,胡某及耀星公司,将朱某、思贝芬公司、汉邦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胡某认为,朱某身为耀星公司的董事、高管,未尽履职、审慎经营的义务,思贝芬公司也未尽股东义务,与被告汉邦公司、朱某恶意串通共同侵害耀星公司财产权益,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

  庭审中,朱某辩称,前一份租赁合同定的租金偏低,是考虑到双方要合作开发新产品,但因为新产品没有合作成功,因此又重新签了新的合同。新合同约定的租金,符合当时萧山区的租金标准。

  萧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作为耀星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朱某却在耀星公司濒临停产的情况下,既未经耀星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又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同意,与其父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汉邦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年租金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60万元。而且在胡某发邮件通知朱某的情况下,朱某仍背着胡某,以耀星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汉邦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认为,朱某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了耀星公司的利益,并给耀星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萧山法院一审判决朱某赔偿耀星公司总计96.809万元。不过,在判决中,法院认为,由于汉邦公司不是耀星公司的股东,无法得知新的租赁协议未经认可,因此无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关于思贝芬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人的主张,法院也同样不予支持。


浙江法制报 新闻 00003 总经理代表公司租房,却被公司告了 因为他背着老板去跟老爸公司达成协议 2016-05-19 2 2016年05月1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