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5月19日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203号
高梅香、王剑勇、项晓平: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梅香、王剑勇、项晓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2532号
金华市廊艺装饰有限公司:原告朱永健诉被告金华市廊艺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0253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09)金婺商初字第1277号
方军:本院受理原告何占忠与被告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金婺商初字第127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821号
郑绮文、盛永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郑绮文、盛永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282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995号
肖美芳:本院受理原告李凯与被告肖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99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5997号
陈璐璐、蒋培元:本院受理原告叶向阳与被告陈璐璐、蒋培元、陈妙君、陈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申请撤回对陈妙君、陈东东的起诉。因陈璐璐、蒋培元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第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璐璐、蒋培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叶向阳借款216565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5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叶向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0元,由被告陈璐璐、蒋培元负担4548元,原告叶向阳负担450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璐璐、蒋培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955号
钟洪秋、厉娟娟:本院受理了原告朱国华诉被告钟洪秋、厉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95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金义商初字第7955-1号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华撤回对被告厉娟娟的起诉。被告钟洪秋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朱国华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年利率不超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钟洪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