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5月19日
(2015)绍越商初字第3866号
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一家商务宾馆、绍兴市洋洋实业有限公司、俞建芳、顾土根、徐慰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皋埠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3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要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3865号
绍兴市越城区新星宾馆、绍兴市洋洋实业有限公司、俞建芳、顾土根、徐慰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皋埠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3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要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3853号
绍兴市越城区新金恒通宾馆、绍兴市洋洋实业有限公司、俞建芳、顾土根、徐慰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皋埠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3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要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864号
周传东、钱西亚、嵊州市永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嵊州市水晶芋食品有限公司、裘斌辉、裘紫燕、周森均、宋来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要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865号
绍兴市爱酷裤业有限公司、绍兴市诺客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新世纪织带印刷厂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2467号
赵丽燕: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屠其君和你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2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3民催19号
申请人杭州茂昌化工有限公司因丧失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30400051 22719251,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10日,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10日,出票人为浙江华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夏银行绍兴分行柯桥支行,收款人为绍兴县海博纺织助剂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81民初4591号
诸暨宇凯纺织有限公司、章立新:本院受理浙江金誉建设有限公司诉诸暨宇凯纺织有限公司、章立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681民初459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6日下午14:5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890号
董丽云:本院受理原告卢世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22日下午15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156号
殷毅:本院受理原告贺亚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409号
李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勇、陈晓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408号
李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勇、陈晓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404号
李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勇、陈晓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403号
李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勇、陈晓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415号
李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勇、陈晓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破10号
本院根据温州一可鞋服辅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浙0324民破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中鹏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永嘉海天会计师事务所为温州市中鹏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温州市中鹏服饰有限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温州市中鹏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温州市中鹏服饰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温州市中鹏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6月22日以前,向温州市中鹏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罗浮大街148号1楼(建设银行清水埠支行隔壁);邮政编码:325100;联系人/联系电话:金辉/0577-67332169,陈龙云/0577-67252069]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市中鹏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中鹏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二、本院定于2016年6月27日下午14:30在本院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条第2款之规定,温州市中鹏服饰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第1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温州市中鹏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修良、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7、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1466号
郭鹏、鲍丹:本院受理原告黄柱诉被告郭鹏、鲍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执行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风险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瓯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00577号
刘道武、吴雪爱、吴裕市、吴秀琴: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00811号
曹相东、盛青、吴雪峰: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609号
钟来法:本院受理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与被告钟来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21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钟来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价款2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钟来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3196号
唐永华、浙江湖州久华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久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阿贤、徐惠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唐永华立即归还两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浙江湖州久华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久华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唐永华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滕忠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纪昌、人民陪审员金本组成合议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洲泉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36号
王斌、胡飞飞:本院受理原告严香金诉被告王斌、胡飞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544号
金骁:本院受理原告童美春诉被告金骁、邵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判决,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544号,现邵磊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特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3598号
丁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前诉被告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25日10时10分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494号
金骁:本院受理原告车志平诉被告金骁、邵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判决,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494号,现邵磊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特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157号
童滏钿:本院受理原告崔莹诉被告童滏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848号
应金军、叶惠仙、应小弟、韦朝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4315号
余姚吕小林五金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巴斯曼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050号
鲍慧琴、方建葱、邵军:本院受理原告许新文与被告鲍慧琴、方建葱、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575号
赵华强: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玖川电气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华强、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57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037号
陈新强、陆鑫峰:本院受理原告吴炫彬诉被告陈新强、陆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03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202号
傅建平、李晓茹: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建平、李晓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163号
吕军帅、施子钦、胡楼勇: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军帅、施子钦、胡楼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280号
曹晶金、曹跃进、楼永生: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晶金、曹跃进、楼永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