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8月30日
(2016)浙0324民初1766号
瞿猛啸、叶圣年、叶建通、叶显东、余胜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诉被告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良精集团有限公司、瞿猛啸、叶圣年、叶建通、叶显东、余胜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提前偿还借款本金490万元、借款期内未付利息、未付复息;2、被告良精集团有限公司、叶显东、余胜者、叶建通、叶圣年、瞿猛啸在各自最高担保限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朱兴明:本院受理原告蒋根华与被告朱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701号
曹志刚: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慧慧、曹志刚、陆秀龙、张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杨慧慧、曹志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杨慧慧、曹志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至2016年3月1日为6907.1元,自2016年3月2日起,对全部尚欠借款本金按本案《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复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杨慧慧、曹志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陆秀龙、张美芳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秀龙、张美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慧慧、曹志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9元,保全费20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479元,由被告杨慧慧、曹志刚负担。被告陆秀龙、张美芳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1928号
杨雪红: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永强、杨雪红、万小弟、陈建华、梅宏、张庆伟、嘉善千叶花塑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魏永强、杨雪红立即共同归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诉前利息120957.64元(暂计息至2016年5月12日,自2016年5月13日起,对全部尚欠借款本金按本案《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复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魏永强、杨雪红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万小弟、陈建华、梅宏、张庆伟、嘉善千叶花塑料有限公司对被告魏永强、杨雪红所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南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1567号
步伟中、王雄伟、浙江龙茂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告沈超诉你们及何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11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3758号
浙江辰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左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辰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7966.1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6日9时在本院盐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411号
王云达(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7410034212):本院受理原告张飞杰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盐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076号
嘉兴市广源树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昌大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嘉兴市广源树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价款2029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6日13时30分在本院盐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477号
杨建兴: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你支付原告价款341649.3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615号
海宁市仙名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科创中心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你公司支付原告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共计47023.30元。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2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629号
浙江好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欧仕达时装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你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3000元。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7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2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630号
浙江好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欧仕达时装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你公司立即退还原告外包运营服务费100000元。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7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2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440号
应路华:原告胡亦平与被告应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应路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亦平借款6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714号
海宁曼哈顿服饰有限公司、陈群贤: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硖石圣曼诺皮革制衣厂诉被告海宁曼哈顿服饰有限公司、陈群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043号
陆林洪:本院受理原告沈文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15日。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771号
庄千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诉被告庄千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王青洪: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世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广源树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嘉海商初字第26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嘉兴市广源树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世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5349.5元,并赔偿原告相应利息损失(计算方法: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海宁市世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61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5831元,由原告海宁市世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3元,由被告嘉兴市广源树脂有限公司负担559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嘉兴市广源树脂有限公司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海宁市世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富阳市耀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旧城改造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市耀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驳回原告海宁市旧城改造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海宁市旧城改造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富阳市耀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旧城改造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市耀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1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驳回原告海宁市旧城改造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海宁市旧城改造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203号
姚国新:本院受理原告张伟成诉被告姚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姚国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伟成货款180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14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以18000元为基数),并由被告姚国新负担本案诉讼费966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1461号
沈志杰: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沈志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国套货款9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沈志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431号
陈霄汉、娄建芳、杨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与被告陈霄汉、娄建芳、吴刚、杨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楼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512号
陈新亚:本院受理原告杨群雄诉被告陈新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798号
永康市格优工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三行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格优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