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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8月30日

  (2016)浙0108民初1756号

  张清云:本院对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1757号

  石铝泽:本院对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605号

  苏为朝、朱晓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462号

  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王连琴、陈少文: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闲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四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461号

  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宁波中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连琴、陈少文、徐雄建、周代凡: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闲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七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463号

  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宁波中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连琴、陈少文、徐雄建、周代凡: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闲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七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7853号

  王晓凤:本院受理原告泰扬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4124号

  盛汉昌:本院受理杨庆中诉被告盛汉昌、谷国良、杭州瓶窑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11月8日9时00分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瓶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3147号

  王林龙、沈建明:本院受理原告夏金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5)杭余商初字第3192号

  杨明勇、林纯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31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327号

  徐向京、杭州天丹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2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337号

  章群刚、江小燕:本院受理原告姜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2日10:30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257号

  宁波红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波海曙红麦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289号

  戴永利、戴清扬、岑晓明、董雪俊、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邵彧丁、方倩:本院受理原告娄开敏、董波与被告戴永利、戴清扬、岑晓明、董雪俊、单钱君、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邵彧丁、方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1289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129号

  张亚翠:本院受理原告李高芬与被告俞永春、张亚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00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329号

  陈志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绿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488号

  詹贤君、杨立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34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1092号

  金锋、金淑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10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4026号

  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彭建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可能适用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陈展华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11月16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3496号

  邬伟伟、杨志国、宁波海曙柏美服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可能适用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展华、张一华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11月16日上午10:10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3166号

  周吉松、陈心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可能适用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展华、张一华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11月16日上午8:45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937号

  李大莉、梅士能、张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935号

  胡永江、李琴珍、韩科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30号

  博浪柯(浙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台州市红益电机有限公司、上海博浪柯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王晓富、陶珍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保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保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931号

  杨迪、杨玉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808号

  温州市智开服装有限公司、吴加林、陈永群: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山海天物产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转普)、转程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5日上午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587号

  钟亮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元宏诉被告钟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5(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993号

  洪日:本院受理原告鲍雄波诉被告洪日、史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被告洪日、史微微归还原告鲍雄波借款200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洪日支付原告鲍雄波从2013年7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计算)。在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时径付原告;驳回原告鲍雄波要求被告史微微支付从2013年7月14日起至的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79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洪日、史微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538号

  汪静波、汪佳栋: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汪静波、汪佳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907号

  李永杰、沈利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李永杰、沈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551号

  周晓英、方素珍: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周晓英、方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3653号

  沙含年:本院受理原告陈华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4739号

  沙含年、沙召飞、宁波市鄞州塘溪沙村哲灵冲件厂:本院受理原告王正芬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们归还借款16万元,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月息2分按本金16万元计算的利息。被告沙含年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600元,被告沙召飞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3: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61号

  许晓萍、蒋伟海: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许晓萍、蒋伟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2732号之一

  许雪明、叶雪琴:本院受理华建忠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82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许雪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建忠代偿款516737.54元,并以此款为基数赔偿原告华建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若被告许雪明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由被告叶雪琴就被告许雪明不能清偿款项的百分之五十承担清偿责任。两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7521号

  张宏明:本院受理原告戚文亚诉被告张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泗门法庭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3733号

  沈建江、严嘉欢: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媛诉被告沈建江、严嘉欢、王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373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05431号

  徐钢:本院办理的原告郑俊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有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学强、人民陪审员苏丁江,人民陪审员崔仁夫共同组成,由郑学强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1日9:1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2082号

  王小玉:本院对原告蒋维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3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化市人民法院

  周军光: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汇水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海县宁化麦芽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军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已通知钟建芬、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申请书副本、新证据副本、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新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七日内,如逾期提供证据,本院将不予采纳。本案定于2016年11月8日下午13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2267-1号

  浙江绍兴永美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绍兴和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市柏富毛纺织有限公司、俞永刚、丁跃琴、杨晟、曹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第二次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10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427号

  许泽雄、蔡美华、马海青、杨竺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浦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566号

  绍兴县玉兴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恒利纸制品有限公司、施明奇、裘秀珠、胡国彬、李岳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4日上午9:15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567号

  绍兴歌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恒利纸制品有限公司、施明奇、唐长碧、胡国彬、裘礼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4日上午9:3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286号

  绍兴市培斯塔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绍兴县耀发纺织有限公司、殷公式夫、沈月红、沈连尧、邵阿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4日上午9:45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999号

  绍兴全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4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000号

  绍兴全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4日上午10:15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894号

  绍兴市鑫锋麻棉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天盛塑胶有限公司、绍兴琦涛纺织品有限公司、黄燕、骆张木、孟根土、孟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4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6-08-30 2 2016年08月3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