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陈加荣: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谭清平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及截至2015年8月2日的利息14563.36元、逾期利息693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谭清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谭清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你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0元,公告费650元,诉讼保全费2470元,合计10000元,由你及谭清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88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436号
浙江浦江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艳文、戴彤武、芮元兴、于海生: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043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247号
张国松、蒋丽娟:本院受理原告何坚林与被告张国松、蒋丽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22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796号
朱嘉亮:本院受理原告黄国海与被告朱嘉亮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27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278号
张必炎、陈元华、李耿飚、张红鹰: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必炎、陈元华、李耿飚、张红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27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719号
周勇特、周健君:本院受理原告张必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471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5526号
于琛琛、贾艳娇:本院受理原告吴福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552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638号
陈伟文:本院受理原告何江峰诉被告陈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01号
赵攀峰:本院受理原告黄国海诉被告赵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08号
洪震: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洪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743号
徐炜、池来新: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广福陶瓷商行与被告徐炜、池来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炜、池来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衢州市柯城广福陶瓷商行支付货款4818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54元,由被告徐炜、池来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76号
徐小东:本院受理原告祝小林与被告徐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小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祝小林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并赔偿原告祝小林律师费损失3000元。案件受理费1240元,保全费57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460元,由被告徐小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146号
李博: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应收表内、外利息、应收表内、外息复利,应收本期表内、外利息;算至2015年12月30日止的利息为3060.04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据实结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52元,由被告李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717号
梅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燕燕与被告梅平、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梅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燕燕借款本金1743000元及利息(以174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燕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06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7876元,由被告梅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255号
余炎春:本院受理原告李正芳与被告余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正芳借款本金6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9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580元,由被告余炎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863号
张牡丹、张小明:本院受理原告李斌、张阳明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2863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864号
郭俊杰、朱新:本院受理原告李斌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2864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866号
暨玉琴、余贵平:本院受理原告李斌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2866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胡金华:本院受理原告张银仙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270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8日9时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王钟荣:本院受理原告应舜友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275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8日8时45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曹越暘、蓝为妹: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281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30日8时45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王汝木、张仙珍:本院受理原告陈永仙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298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30日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陈朝冬(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东陈村2组):原告季理琴与被告陈朝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21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陈朝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季理琴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支付逾期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田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8月17日第4版和第9版中缝刊登的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民初2661号,黑体字部分被告“于熊江”应为“于能江”,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5月30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5454号之二,开庭信息“本案定于2016年9月0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应为“2016年12月0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5月30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5458号之二,开庭信息“本案定于2016年9月0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应为“2016年12月0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5月30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5492号之二,开庭信息“本案定于2016年9月05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应为“2016年12月05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5月24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4213号之一,开庭信息 “本案定于2016年9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应为“2016年12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5月25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5635号之一,开庭信息“本案定于2016年9月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应为“2016年12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5月24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4337号之一,开庭信息“本案定于2016年9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应为 “2016年12月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