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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424民初5695号

  海宁市华天针织有限公司、周炳良:本院已受理原告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海盐凯凯制衣厂、海宁市华天针织有限公司、周炳良、陈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海盐凯凯制衣厂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40000元及利息73700.61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9月22日,以后按合同约定付至本金清偿完毕日止)、偿付律师代理费46548元;2、被告海宁市华天针织有限公司、周炳良、陈良华对被告海盐凯凯制衣厂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限你方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5377号

  吴子祥: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县秦山镇申杰装饰材料厂诉被告吴子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衣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及提供证据,应视为对本案事实和证据放弃抗辩的权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8957号

  海宁市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695979-2): 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鑫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1、判令你公司立即支付混凝土定作款201740元,并支付违约金30261元和律师代理费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你公司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滕忠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纪昌、人民陪审员金本组成合议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洲泉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519号

  俞力:本院对原告孙福民、曹刚诉被告俞力、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7397号

  徐成良(公民身份号码330423197312311815) 、浙江慕迪家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79575-7) 、浙江米罗家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41816-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和泰兴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银虎、浙江诺亚纺织有限公司、金伟军、徐成良、赵玉祺、浙江慕迪家具有限公司、浙江米罗家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判令第二、三被告立即归还410万元,并支付利息392916.00元(自2014年10月16日暂计至2016年9月15日),之后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到支付清日止;二、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七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滕忠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纪昌、人民陪审员金本组成合议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洲泉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4132号

  周新伟、吴媛虎:本院受理原告孙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简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4763号

  海宁市杨氏箱包有限公司、杨兵: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春织布行与被告海宁市杨氏箱包有限公司、杨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147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264号

  章汉引、雷青红:原告施新生与被告章汉引、雷青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5264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9101号

  王凤英:本院受理原告胡云龙诉被告王凤英离婚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3月30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4885号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原告李美珍与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民特字第8号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吕岩水宣告被申请人吕飞峰死亡一案,被申请人吕飞峰,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167953),汉族,原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岩前村村南小区608号,系申请人吕岩水之子。于2000年12月在宁夏银川失联后至今音信全无,下落不明。本院2015年12月29日发出寻人公告,现公告期间已满,被申请人吕飞峰仍然下落不明。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宣告吕飞峰死亡。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742号

  永康市佳惠厨具制造厂、陈倬郎、钱艳、浙江奕暻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分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神马雕刻工具厂、永康市佳惠厨具制造厂、陈倬郎、钱艳、浙江奕暻工贸有限公司、胡超美、黄丽娟、永康市乐宜工贸有限公司、胡剑峰、胡剑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02号

  贾荣富:本院对林发来诉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贾荣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人林发来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322号

  谭美娟:本院受理原告吴忠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28日上午09时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679号

  高铭:本院受理原告浦江枫迪皮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28日上午09时20分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296号

  洪忠昶、蒋伟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华强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333号

  张浦东、赵建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华强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88号

  王卸伟、唐显萍:本院受理原告杨振江诉被告王卸伟、唐显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88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15日8时4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954号

  项志敏、于花香:本院受理原告赵桂英诉被告项志敏、于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95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15日8时5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801号

  葛东理、黄仙凤:本院受理原告戚银荣诉被告葛东理、黄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8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802号

  葛东理、黄仙凤:本院受理原告戚银荣诉被告葛东理、黄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8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805号

  葛东理、黄仙凤:本院受理原告戚银荣诉被告葛东理、黄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8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274号

  张迎弥:本院受理原告傅灯成诉被告张迎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274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1000元(暂从2016年6月5日到2016年11月5日止,以后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以上共计11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4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161号

  周分土:本院受理原告陈美珍诉被告周分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916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11日上午9时1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347号

  张江豪、王朝振:本院受理原告张钟楠诉被告张江豪、王朝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9347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80号

  傅长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傅长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9707.44元,其中本金60776.90元,利息8930.54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12月4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

  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160号

  周分土:本院受理原告金建波诉被告周分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916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943号

  王一龙:本院受理原告贾丽英诉被告王一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77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7日起案子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等贷款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1日上午9:15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206号

  陈晓东:本院受理原告黄宏杰与被告陈晓东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4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038号

  印勇建:本院受理原告吴火林与被告印勇建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4月12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6365号

  应晓红:本院受理原告李训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63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8435号

  江贤度:本院受理原告于钱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84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675号

  黄海峰:本院受理原告刘宏元诉被告黄海峰、于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6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555号

  甘军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555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64537.20元及相应利息,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670号

  吕延烘:本院受理原告郑卸曼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567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货款41000元,赔偿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909号

  胡小燕:本院受理原告唐晓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490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赔偿律师费4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630号

  方吕恒:本院受理原告郑水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乾通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3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浙江德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市兴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乾通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浏阳市云河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蓝跃洪、刘慧君、蓝天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浙11民初4号传票,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丽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01-05 2 2017年01月0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