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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4月26日

  (2017)浙0122民初944-1号

  沈国盛:本院受理原告赖学妹诉被告沈国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能直接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国盛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3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2破3号

  本院根据上海翌银福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于2017年4月1日裁定受理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7月21日前,向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瑶琳西路290号,邮编:311500,电话:1806940233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8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大法庭(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31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265号

  傅献玉:本院受理原告陈伟军与被告傅献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浙江省宁波市徐戎路126号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264号

  傅献玉、陈庆玲、方美红:本院受理原告陈伟军与被告傅献玉、陈庆玲、方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浙江省宁波市徐戎路126号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456号

  张明喜:本院受理的原告蒋锡备与被告张明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浙0204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明喜支付原告蒋锡备货款2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张明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41.5元,由被告张明喜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025号

  洪浩刚: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杰元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9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583号

  柳前进、汪秀花:本院已受理原告钟万鹏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0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581号

  张乐娟、关水华:本院已受理原告钟万鹏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0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774号

  胡世跃、李亚文: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妙娟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9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130号

  张敏达:本院已受理原告洪涛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9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5736号

  刘利丽、周文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同伦与被告刘利丽、周文华、宁波市江东公运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57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6110号

  浙江鼎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周济、周容容、周磊:原告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鼎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周济、周容容、周磊典当纠纷一案,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已经于2016年12月22日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现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重新向你们公告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7月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388号

  宁波聚鑫置业有限公司、何利钢、何丹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与被告宁波鼎鑫砂轮制造有限公司、宁波超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聚鑫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聚鑫置业有限公司、何火种、李金芬、何利钢、何柏忠、陆雅芬、何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441号

  宁波市鄞州托米海伦服饰有限公司、陈慈怀、鲍碧华、陈曙、陈蔚泉: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栋、宁波市鄞州托米海伦服饰有限公司、宁波东平齿轮制造有限公司、陈慈怀、鲍碧华、陈曙、陈蔚泉、边赛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114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647号

  宁波益腾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海拓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益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5335号

  浙江曙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宁波隆源盛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曙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施斌、邢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5335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奉民一初字第602号 

  何元标:本院对原告何元强诉你与被告何元华、何月妹以及第三人何正兴、何桂连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奉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5)甬奉民一初字第602号

  何正兴、何桂连:本院对原告何元强诉被告何元华、何元标、何月妹以及你们(第三人)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奉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1780号

  上虞市上浦昆仑煤制品有限公司、虞阿米、谢纪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4日13时45分在本院章镇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民初132号

  温州市龙湾瑶溪西们子电器开关厂、深圳瑶溪公牛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瑶溪西们子电器开关厂、深圳瑶溪公牛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937号

  杭州东杰工艺鞋厂:本院受理原温州宝威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本院(2017)浙0303民初93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2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26-1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新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4月10日裁定受理浙江普飞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7年6月14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92号新益大厦A幢801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杨邦宝、邹永迪,联系电话:13456070084、1865835555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5254号

  吴加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宏印包装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52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5255号

  张洪汝:本院受理原告陈金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5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931号

  金仙冬:本院受理原告供玉叶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7日下午14时30 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7-04-26 2 2017年04月2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