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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声 明

  杜国兵同志,你于2017年1月15日起至今未到公司工作,公司在此期间发出书面通知并多次跟你沟通要求你于2017年2月15日之前到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你始终未予理会。至今,你已旷工长达三个多月,此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已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特此声明。现请你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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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26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声 明 2017-04-26 2 2017年04月2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