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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0月10日

  (2017)浙0205民初3029号

  朱中元、何金康:本院受理原告巩贺珍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11日14时在本院交通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0020号

  廖雪品、谢伟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廖雪品、谢伟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2017年12月28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27号

  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上海国昕达电子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43609595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锦隆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宁川电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上海国昕达电子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国昕达电子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43609595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国昕达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40号

  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山西东义煤电铝集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26085761号、票面金额为400000元、出票人浙江帅康营销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帅康热水器有限公司、持票人山西东义煤电铝集团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山西东义煤电铝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26085761号、票面金额为4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东义煤电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1483号

  温州丽加图鞋业有限公司、陈相宇、陈桂雄、尤冬雪: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丽加图鞋业有限公司、陈相宇、陈桂雄、尤冬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1500号

  温州欧倍克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浙江长城锁业有限公司、王宏彬、王爱秘、金少英、王爱文: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欧倍克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浙江长城锁业有限公司、王宏彬、王爱秘、金少英、王爱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022号

  郑江波、赖江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韩美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江波、赖江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044号

  周启金、李凤武、温州市炫尔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忠勇与被告周启金、李凤武、第三人温州市炫尔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517号

  温州市依意鞋厂:本院受理原告翁连周与被告温州市依意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804号

  于文革、李洪杰:本院受理原告薛宗与被告于文革、李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358号

  占天虎:本院受理原告张文丰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888号

  邵伟林: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生鑫与被告邵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5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899号

  张朝建: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洞头分公司与被告娄爱国、张朝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联系不上,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现定于2018年1月11日9时00分于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倪海平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林梅林、人民陪审员陈群斌(替补人民陪审员苏丽芬、陈昆炬)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976号

  温州园通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真合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园通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联系不上,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现定于2018年1月11日15时00分于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倪海平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褚金凤、人民陪审员苏菊香(替补人民陪审员林梅林、陈昆炬)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蔡方胜、董爱玲、方素琴、连嫦娥、柯金顺: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朱道际、潘小乐、方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张向微、李云安: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陈建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108号

  徐建丹、胡文里、倪里隆: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7989号

  洪浩、陈君瑾: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金良福小额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月1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钱美芬: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钱美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苏光桂: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苏光桂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林孟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林孟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黄永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黄永海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翁海宝、邵刘影: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翁海宝、邵刘影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2824号

  吴坚:本院受理原告朱选容与被告吴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4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选容货款3922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5月22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8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公告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催3号

  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金堆城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130005139697643,出票日期2017年3月23日,票面金额100000元,到期日2017年9月22日,出票人温州瑞球阀门有限公司,付款行温州银行永嘉支行,收款人超达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背书人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矿冶分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已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5368号

  陈济峰:本院受理原告翁勤池与被告陈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13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5482号

  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嘉宇工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85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75%)计算,从2015年12月1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为90257.1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035号

  顾永明:本院受理原告姚田华诉被告汤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820号

  薛秀丽、薛敏、屠锦文、屠锦凡:本院受理原告薛晓良诉被告薛秀丽、薛敏、屠锦文、屠锦凡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746号

  龚云霞、朱叶青:本院审理原告彭芬锁与被告龚云霞、朱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龚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彭芬锁借款40000元;二、被告龚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彭芬锁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朱叶青对被告龚云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叶青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龚云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450元,由被告龚云霞负担,被告朱叶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134号

  王潇潇:本院审理原告陈华军与被告王潇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王潇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华军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王潇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华军借款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905元,由被告王潇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吴昌顺:本院受理原告尤学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3901号判决,判决被告吴昌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尤学永货款人民币89000元及以8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5725号

  周晓冬:原告海宁市邦得经编有限公司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周晓冬支付原告加工款350744.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1871号

  慈溪市观海卫启顺紧固件厂:本院受理原告海盐龙腾紧固件热处理厂诉被告慈溪市观海卫启顺紧固件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4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慈溪市观海卫启顺紧固件厂支付原告海盐龙腾紧固件热处理厂加工款133777.20元并支付利息599.32元(自2016年11月1日每月应付20000元为基数,分段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自2016年12月1日起暂算至2017年3月17日,后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由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结;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2064号

  徐金跃:本院受理原告董召明与被告徐金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4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徐金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董召明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19%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徐金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董召明诉讼代理费2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890号

  朱秋红:本院受理原告朱光华与被告朱秋红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7-10-10 2 2017年10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