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达 公 告
施卫国(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810253311),章晓红(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710291947):你们在余杭区良渚街道亲亲家园锁澜坊4-1-301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7年7月30作出了余城法罚字[2017]第41022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经查实,2015年下半年,当事人施卫国、章晓红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亲亲家园锁澜坊4-1-301室建造了7处建筑物,均为砖混结构,3楼有两处,一为将3楼西南侧露台顶部予以浇筑并封包,面积28.62平方米,二为将南侧阳台处的底部浇筑并用铝合金封包,增加阳台面积,面积为1.548平方米;4楼有三处,一为四楼东北侧将北侧外墙敲除外扩后封包,面积4.5平方米,二为西北侧房间将南侧外墙除外扩后封包,面积4.32平方米,三为东南角露台顶部用混凝土浇筑并封包,其中南侧用铝合金封包,面积12.87平方米;5楼两处,其一为将北侧过道外扩并封包,面积6.82平方米,其二为东南侧将南侧外墙敲除外扩后封包,面积为6.2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64.878平方米。2016年07月25日杭州良渚新城管委会作出“该建筑物未经规划审批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影响,应恢复原状”的规划意见。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搭建的总面积为64.878平方米的7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