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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135号

  浦江县皓杰服饰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严公光诉被告浦江县皓杰服饰配件有限公司、方丹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41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344号   

  柳东卫:本院受理原告叶山山与被告柳东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挖掘款1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7日09:30在本院浦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895号

  祝俪玲:本院受理原告马德炕与被告祝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祝俪玲归还原告马德炕借款人民币本金5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6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1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826元,由被告祝俪玲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4482号

  郑立俊、熊利群: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44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立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腾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熊利群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熊利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立俊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10-10 2 2017年10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