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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安监

不重视安全生产?罚你没商量!

杭州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看企业因何被罚

  本报首席记者 王索妮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取得资格便匆匆上岗,涉及职业危害的员工却得不到定期体检,企业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便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过程中,这些逾越“安全红线”的行为屡屡出现,让人汗颜。

  安全生产是事关职工生命、企业生存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从2017年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将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月1日-7日)作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为了深入开展宣传周活动,全面营造安全生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与本报联合推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典型案例剖析”专栏,其中不少典型案例,颇具警示教育作用。

  不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情况  罚!

  杭州莱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组装生产加工医疗器械、护具、日用百货,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成果转让,生物技术、生物制品等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2017年3月6日,杭州市余杭区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能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4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

  资格上岗作业   罚!

  杭州藤穗制冷机械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研究、开发、销售制冷系统零部件,焊接组装,制冷系统零部套件等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2017年3月29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在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钎焊岗位共有10名特种作业人员没有安全作业培训资格证。

  当事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7条第1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7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使用危险物品

  不采取安全措施 罚!

  杭州浩通工贸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塑料薄膜、纸塑包装袋、塑料编织袋生产等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2017年2月21日,杭州市余杭区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其生产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业现场使用印刷油墨、乙酸乙酯等危险物品,作业场所电源插座、印刷生产线照明灯等设备未采用防爆设备,未设置危险物品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周知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36条第2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8条第1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紧急疏散出口紧锁 罚!

  杭州星日电子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电子电器用线束及零部件、机器控制装置及控制用软件、机床零部件和电子零部件、光纤传感器的生产经营单位。2017年3月6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在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三楼生产车间西侧的紧急疏散出口被锁闭。

  当事人锁闭三楼生产车间紧急疏散出口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39条第2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组织特定职工体检罚!

  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充电设备、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2017年3月3日,杭州市西湖区安全监管局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对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涉及职业危害的员工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组织涉及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第1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安全监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71条第4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擅自销售危险物品 罚!

  杭州畅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器设备及配件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2017年4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杭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制冷剂R22、R32、R600a。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制冷剂R22、R32、R600a分别属于第2552类、第341类、第2707类危险化学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当即向其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第3款的规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罚!

  杭州得力纺织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各类纺织品生产销售及其原材料批发等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共有员工773人。2017年2月14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在对其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仅由人事专员兼职担任安全生产管理员,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第2款“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2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罚!

  杭州绿家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方便面(面块,调味料)的生产经营单位。2017年5月10日,杭州市萧山区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部分电气不防爆,未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等措施。执法人员当即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4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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