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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1日

  (2017)浙0108民初3325号

  金春华:本院对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浙0108民初3325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322号

  李刚:本院对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843号

  吕建、张晓青:本院对浙江宜邦网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327号

  王云娟:本院对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浙0108民初3327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349号

  陈小刚:本院受理原告葛禹军诉被告陈小刚、陆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2914号

  涂坚:本院受理原告柴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9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2859号

  孔夏华:本院受理原告王世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2日14时30分于本院三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3058号

  徐光忠、汤文娟:本院受理原告郭玉峰诉被告徐光忠、汤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355号

  翁晓霞、陈健: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翁晓霞、陈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73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300号

  张明、石利娜: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石利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73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8156号

  冯智清:本院受理原告孙杰东诉被告冯智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81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9634号

  沈士良、项月琴:本院受理原告韩滨为与被告沈士良、项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96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1419号

  熊艳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发行与被告熊艳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846号

  张燕、吴凯、宁波圣喜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德君宜进出口有限公司、薛莹、陶国君、潘成楠:本院受理原告胡方与被告张燕、吴凯、宁波圣喜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德君宜进出口有限公司、薛莹、陶国君、向程娟、潘成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0573号

  张兴兰、支玉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告张兴兰、支玉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057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0761号

  梁小雷: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中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梁小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076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0630号

  马志兵、徐银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告马志兵、徐银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063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7795号

  耿本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耿本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779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7794号

  董晓莉、过仁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董晓莉、过仁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779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7791号

  王海涛、许威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王海涛、许威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779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5277号

  周琛、黄方:本院对原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琛、黄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604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9461号

  钟波:本院受理彭建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5日上午9时30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50-1号

  温州市富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忠义、单建文:2017年9月23日,本院根据温州理想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富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定于同年10月10日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你们应在收到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绝提交依法承担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4282号

  王泽民、杨林发、吕日亮:本院受理原告魏正珍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4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3860号

  钟丙衣、钟义都、钟丙强: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038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破42号

  2017年10月30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富控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富控公司管理人。富控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2月2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潘巨浩、吕林群,电话:15906773512、13587864204)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富控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3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富控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富控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汪振永)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向管理人移交富控公司印章、执照、财产、各类文件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富控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3345号

  黄爱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飞、黄爱春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303民初3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28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086号

  陈现涨、张国真: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现涨、张国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303民初50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21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64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郑祥芬的申请,于2017年9月30日裁定受理温州市雷得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13日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雷得利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11月23日,本院根据温州市雷得利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温州市雷得利鞋业有限公司和解。2017年11月28日,本院根据温州市雷得利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98条之规定,作出(2017)浙0304破6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温州市雷得利鞋业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温州市雷得利鞋业有限公司和解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796号

  何家远、童佳俊:本院受理的原告郭烨涛与被告何家远、童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5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初4645号

  于文迁、杨艳君:本院受理原告薛德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26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律效力。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4282号

  罗先灯:本院受理的反诉原告苍南泰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温州市龙湾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公司、罗先灯、温州华申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反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日8时50分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08)乐民破字第1-10号

  本院受理的浙江省乐清市对外贸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审核、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经法院裁定认可。根据浙江省乐清市对外贸易公司的债权债务及资产状况,其负债大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破产企业的财产已分配完毕,管理人提请法院终结浙江省乐清市对外贸易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裁定终结浙江省乐清市对外贸易公司的破产程序。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90号

  本院根据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2017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浙江隆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27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隆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隆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1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瑞安市明珠大厦3幢2单元3楼律师办公室;联系人:何福来;联系号码:155588897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隆丰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隆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5942号

  陈行伍:本院受理原告施秀多与被告陈行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十五日。期限届满后,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的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5733号

  海宁市利兴纺织品有限公司、钱恩德、徐利琴:本院受理海宁市宝得隆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5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767号

  徐杰、倪璟菁: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留荣诉被告徐杰、倪璟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已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4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杰归还原告朱留荣借款25000元,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7-12-01 2 2017年12月0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