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22日
(2017)浙0304民初7320号
温州厚和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旗锋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厚和鞋业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你们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平阳县乐联超市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2月5日裁定受理平阳县乐联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2月11日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平阳县乐联超市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2月26日前向平阳县乐联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黄宅路锦东家园二组团2幢503室;联系人:徐琦18267768188、叶宇舟13758715666)申报债权。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月26日期间,债权人可到本院(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平阳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303接待室;联系人:徐琦、叶宇舟)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3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平阳县乐联超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依法履行其他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平阳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平阳县佰联超市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2月5日裁定受理平阳县佰联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2月11日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平阳县佰联超市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2月26日前向平阳县佰联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黄宅路锦东家园二组团2幢503室;联系人:徐琦18267768188、叶宇舟13758715666)申报债权。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月26日期间,债权人可到本院(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平阳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303接待室;联系人:徐琦、叶宇舟)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3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平阳县佰联超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依法履行其他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平阳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平阳县单一超市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2月5日裁定受理平阳县单一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2月11日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平阳县单一超市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2月26日前向平阳县单一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黄宅路锦东家园二组团2幢503室;联系人:徐琦18267768188、叶宇舟13758715666)申报债权。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月26日期间,债权人可到本院(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平阳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303接待室;联系人:徐琦、叶宇舟)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3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平阳县单一超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依法履行其他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平阳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平阳县佰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2月5日裁定受理平阳县佰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2月11日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平阳县佰联超市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2月26日前向平阳县佰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黄宅路锦东家园二组团2幢503室;联系人:徐琦18267768188、叶宇舟13758715666)申报债权。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月26日期间,债权人可到本院(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平阳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303接待室;联系人:徐琦、叶宇舟)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3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平阳县佰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依法履行其他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初7456号
楼永强:本院受理原告周根会诉被告楼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26民初7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楼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根会借款18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10月18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根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138.50元,由楼永强负担125元,由周根会负担13.5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90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蔡氏制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蔡氏公司)金融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蔡氏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蔡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2月18日,本院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蔡氏公司管理人。蔡氏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2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时代大厦A幢4楼;联系人:刘天祥(1358756562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蔡氏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2月2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91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远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远洋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2月13日裁定受理远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2月18日,本院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远洋公司管理人。远洋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2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远洋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月31日下午14时1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远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3263号
徐阿勇、陈元芬、徐贤文:本院审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阿勇、陈元芬、徐贤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张素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6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蔡爱美: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7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张云平: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张云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80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叶烈泉: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叶烈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8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钱向财: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钱向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8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钱向财: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钱向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80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卢建华: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卢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80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302号
冯潇逸:本院受理原告陆元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11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2511号
董明忠:本院受理原告金海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11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4643号
秦加春、庄世荣:本院受理原告周雷诉被告秦加春、庄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5208号
冯德明:本院受理原告沈金松诉被告冯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5209号
冯德明:本院受理原告夏永虎诉被告冯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627号
孙剑飞:本院受理原告嘉善一顺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剑飞、方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3000元;二、被告孙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90元,由原告负担190元,被告孙剑飞负担1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姚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8887号
湖州惠通线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5505376974)、董惠明(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7011131212):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永成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惠通线缆有限公司、董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10769.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10374号
章君宋(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511045017):本院受理原告徐正卫诉被告章君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2500元,并承担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6446号
冯滋明(公民身份号码330422195707250054):本院受理原告吴林娣诉被告冯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64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冯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林娣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076号
王建坤:本院受理原告徐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50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502民初5112号
韩金琴: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益平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 浙0502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502民初5220号
潘燕: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水章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 浙0502民初52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502民初5241号
王玉娟、潘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敏峰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 浙0502民初52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502民初5240号
潘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敏峰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 浙0502民初52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502民初5242号
潘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敏峰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 浙0502民初52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502民初5239号
李连卫、潘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敏峰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 浙0502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502民初1614号
金华市婺城区江家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兴金明钢管出租站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江家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502民初3691号
陈玉林、姚建宏: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晨云与被告陈玉林、姚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