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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跑男”著作权纠纷案一审确认咪咕视讯侵权

杭州互联网法院下判:咪咕视讯赔偿496万元
法官解析:涉案十期节目每期都是单一作品

  通讯员 沙丽 岳丰 本报记者 高敏 

  本报讯 咪咕视讯因为播放了十集“跑男”惹官司(本报9月5日2版曾作报道)。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视讯”)侵犯《奔跑吧兄弟(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咪咕视讯赔偿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以下简称“浙广集团”)经济损失495万元,赔偿合理费用1万元,每期节目的赔偿金额达49.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奔跑吧兄弟(第三季)》在浙江卫视及新蓝网首播,咪咕视讯于同年11月在其开发运营的“咪咕视频”播放软件上线涉案作品,并向用户提供付费点播服务。

  浙广集团认为,其依法享有涉案作品完整的著作权,咪咕视讯未经授权提供、传播涉案作品,不仅分流了浙广集团网站的访问量,还造成其用户流失及版权资源的泄露;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文化”)系咪咕视讯公司的独资股东,在无法证明财产不混同的情况下应与咪咕视讯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咪咕视讯和咪咕文化对浙广集团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咪咕视讯辩称,其已从第三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获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咪咕文化则辩称,其与咪咕视讯并未财产混同,咪咕视讯足以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017年9月4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运用信息技术首次以合议庭形式全程在线开庭审理了该案。原、被告主要围绕四个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论战”,法院判决对此作出了针对性的回应。

  针对浙广集团主体资格问题,法院认为,浙广集团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是适格原告。涉案综艺节目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每一期节目的表现主题、演员阵容、场景选择、表演方式均有所不同,具有各自的独创性,可以独立构成单一作品。该案多份合同及支付凭证显示,涉案作品由浙广集团出资制作完成,且作品上已明确署名著作权由浙广集团所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浙广集团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浙广集团虽已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但并未放弃包括诉权在内的维权权利。

  法院认为,咪咕视讯在其运营的应用平台上向公众提供了涉案十期节目的付费点播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其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咪咕视讯缺乏相应的授权,亦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因此构成对浙广集团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下转2版)


浙江法制报 一版要闻 00001 “跑男”著作权纠纷案一审确认咪咕视讯侵权 2017-12-26 2 2017年12月2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