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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平安巷

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26日

  (2017)浙0108民初3602号

  许陆明:本院对原告张灿红诉被告许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2339号

  冯晓良:本院受理仇洪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3882号

  孙李平:本院受理原告朱涛诉被告孙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38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339号

  邵涛舰:原告汪高震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27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750号 

  方高成:本院受理原告洪铭亮与被告方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高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洪铭亮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方高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594号

  孙慧钦:原告方志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 年3月22日下午14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3798号

  鲍兴钎、张贞妃、董永松: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郊信用社诉你们、魏品、刘红、吴丹萍、陈曦、胡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5民初3798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查询告知书、财产保全裁定书、保全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3796号

  鲍兴钎、张贞妃、董永松: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郊信用社诉你们、魏品、刘红、吴丹萍、陈曦、胡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5民初3796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查询告知书、财产保全裁定书、保全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260号

  乐龙:本院受理原告张惠与被告杨涛、第三人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10260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6567号

  马建东、张萍: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东、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6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11087号

  张涛:本院受理刘桂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9278号

  魏先文:本院受理韩云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916号

  姜存杉、杨林松:本院受理黄少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29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3928号

  郑维:本院受理陈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39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3737号

  黄鲁闽、陈晓燕:本院受理叶年丰、徐玉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501号

  温州市金珊鞋业有限公司、潘金成:本院受理余圣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733号

  陈良贤:本院受理原告张成松与被告陈良贤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303民初57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10日15: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734号

  陈良贤:本院受理原告张成松与被告陈良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303民初57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10日15:1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15号之二

  本院根据金万培的申请于2017年3月13日裁定受理温州广隆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1月8日,本院依法裁定宣告温州广隆运输有限公司破产。2017年11月14日,本院裁定认可温州广隆运输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现因温州广隆运输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财产已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裁定终结温州广隆运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747号

  祝仕享:本院受理原告邱新强与被告祝仕享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同德医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月12 日作出(2017) 浙0304 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温州同德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同德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收到72位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共计16236150.16 元,已经本院裁定确认债权6444292.11元,现债务人温州同德医院有限公司到位资金53万元,未处置资产经评估为151万元,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公司全部债务。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同德医院有限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公司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0月20 日裁定宣告温州同德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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