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13300007772369289),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律所清算组已经成立,由徐舟波律师为组长,原三位合伙人为组员。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律所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责任自负。
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