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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月2日

  (2017)浙0108民初4386号

  李开全:本院对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开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473元,并支付利息(以314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6月14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李开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开全所有的起亚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闽CVG129,车辆识别号:LJDLAA294C0126988)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587号

  邵光台、周涛:本院对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浙0108民初35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339号

  杭州葛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葛淼林、高红、杭州博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对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葛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26593.4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152121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10月25日计233880元;以926593.47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5日至本案判决确定之日,按照日万分之五计);

  二、被告杭州葛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54697元;

  三、原告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葛淼林在杭州葛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股权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被告葛淼林、高红、杭州博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585号

  徐金伟、陶新东、卢虹: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5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17)浙0108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780号

  蔡丽亮:本院对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959号

  杭州厚帆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伊玛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厚帆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732号

  张伟忠、王雅萍:本院对邹智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732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039号

  姜瀚、黄荷花:本院对朱晓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640号

  玉环骏腾钢材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玉环骏腾钢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391号

  徐素云:本院对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4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795号

  梁素青:本院对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632号

  黄哲锋:本院对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哲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442号

  浙江嘉利珂钴镍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607号

  江海军:本院受理原告周小波与被告江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823号

  陈国兴:本院受理原告鞠婷与被告陈国兴、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1773号

  周海云、蒋金美: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葛扣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17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9907号之一

  义乌市雯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义乌市雯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99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0668号

  德清立拓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杭润布艺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清立拓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4654号

  冯杰:本院受理原告胡雅敏诉被告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9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4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4918号

  李翔磊:本院受理胡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4005号

  丰世富:原告吴功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27民初40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988号

  曾军民、方高成:原告杨顺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27民初39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4388号

  李应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与被告李应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8947号

  丁红玲、徐茂军: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红玲、徐茂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8947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丁红玲向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代偿款134770.45元,并自2016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徐茂军对被告丁红玲应履行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3645元,由被告丁红玲、徐茂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8544号

  胡东驰、马晨玲、刘海军: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东驰、马晨玲、刘海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8544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胡东驰向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代偿款597215.20元,并自2017年5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马晨玲、刘海军对被告胡东驰应履行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马晨玲、刘海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东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7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0422元,由被告胡东驰、马晨玲、刘海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5248号

  刘官禄:本院对原告毛水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3民初5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5009号

  周掌甫、莫彩贞、孟林海、范文子:本院受理王国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604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破18号之三

  2017年4月28日,本院根据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效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全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全崇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核查确认。2017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确认债权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效支行的债权10000000元。截至2017年11月24日,债务人全崇公司经管理人核实确认的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为现有资产211347.3元及应收账款102300元。本院认为,全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全崇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亦无相关权利人申请和解或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裁定宣告全崇公司破产。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破18号之四

  因温州全崇服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经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2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裁定终结温州全崇服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6534号

  胡晓秋:本院受理原告金贲诉你与被告叶迪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8-2号

  2017年1月20日,本院根据孙晓忠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德克斯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克斯鞋业)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要供清偿的财产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德克斯鞋业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四款、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裁定宣告德克斯鞋业破产并终结德克斯鞋业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8183号

  胡忠朝:本院受理原告陈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0466号

  张中海:本院受理原告张诗琪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104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6320号

  杭州富居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缤乐米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632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详见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409室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好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1568号

  青田宝元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宝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宝元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2865号

  杨龙标:本院受理原告江志铭与被告杨龙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8-01-02 2 2018年01月0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