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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月2日

  (2017)浙0303民初2866号

  潘连群:本院受理原告江志铭与被告潘连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3213号

  黄腾、陈兴还: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腾、陈兴还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3215号

  蔡国通、陈雪素: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国通、陈雪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2544号

  毛联芬、郑梦: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梦、郑琴、毛联芬、宁宗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6626号

  蔡甫昌、陈少琴:本院受理的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与被告蔡甫昌、陈少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8年4月9日14点5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6635号

  黄兆文、黄朝松: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兆文、黄朝松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8年4月9日14点4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6095号

  彭茂光、林爱茶、王秀玲: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茂光、林爱茶、王秀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8年4月9日14点3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3526号

  张叶、陈翠莲、林明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03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88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薛小朋、刘丐洪的申请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鑫美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鑫美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产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鑫美服饰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鑫美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裁定宣告温州鑫美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鑫美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821号

  林丽琴、蒋招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丽琴、蒋招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286号

  张强、庞四珍: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强、庞四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2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261号

  凌仕永:本院受理原告余胜娥为与被告凌仕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62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611号

  王利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6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057号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叶强忠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70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288号

  郎建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郎建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746号

  郑汉章、贝伟芬: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汉章、贝伟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7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924号

  赖彪、郭兵: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彪、郭兵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9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78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泉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博高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博高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产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博高鞋材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博高鞋材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裁定宣告温州博高鞋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博高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819号

  温江、赖祥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江、赖祥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8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927号

  黄鹏、江奇峰、黄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鹏、江奇峰、黄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9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382号

  吴静、吴奖: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静、吴奖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3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613号

  王光安、兰海燕、王大雁: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光安、兰海燕、王大雁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6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609号

  郑文芬: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文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6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920号

  陈德胜、向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胜、向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9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743号

  陶松华、赵旭华、李玉友: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松华、赵旭华、李玉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7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612号

  王军、秦小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秦小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6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923号

  方长生、周爱芬: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方长生、周爱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9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287号

  梁永红、钱士坚: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永红、钱士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2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386号

  卢亮亮、陶春芳、卢银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亮亮、陶春芳、卢银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391号

  官帮奇、杨珊珊: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官帮奇、杨珊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3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442号

  陈军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军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3150.36元、期内利息3991.23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29日以本金与期内利息之和17141.5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9元,公告费670元(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陈军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75号之一

  2017年10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瑞安市东南光学眼镜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东南光学眼镜制造有限公司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裁定宣告瑞安市东南光学眼镜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瑞安市东南光学眼镜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539号

  郑乐伊:本院审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乐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65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8074号

  陈雪梅:本院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陈雪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8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8016号

  陈绍金、余冬梅、陈松金: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8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608号

  黄立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被告徐尧弟、秦淑萍、黄天舒、黄立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66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7361号

  黄彬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黄彬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73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7364号

  刘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刘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73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418号

  南为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南为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54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01-02 2 2018年01月0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