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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池云(公民身份证号330125195902260023)、方军(公民身份证号330125195807050036):

  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执法人员通过上门及邮寄的方式均未能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余城法强催(拆)字【2017】第0001423号、余城法强催(拆)字【2017】第0001421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分别于2017年3月16日、2017年5月31日向你们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城法罚字[2017]第41012117号),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催告,请你们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南苑中队(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兴路91号)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2处阳光房(建筑面积约为22.5平方米)、浇筑的底板1处,并恢原状。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你们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们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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