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网约车丢包 司机能要保管费吗?
编辑同志:
一周前,我利用公休假去找在外地工作的男友时,曾通过手机网约车软件叫车。由于当时已乘坐8个小时的火车,身体非常疲惫,加上患有感冒,迷迷糊糊下车时,将手提包遗失在了车上,包内不仅有各种证件、信用卡,还有2万余元现金。发现手提包丢了后,我找到了司机高某。可高某说,必须留下5000元现金作为“保管费”,否则就别想要回所有的物品。身处外地,无奈的我只好照办,可后来我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请问:现在我能否索回“保管费”吗?
读者:万秀菲
万秀菲读者:
你有权索回“保管费”。
一方面,从合同角度来看,高某没有索要保管费的依据。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你与网约车平台以及高某之间,并没有就手提包及包内物品达成保管协议,也就意味着本案并未形成保管合同,高某自然无权借口保管索要保管费。
另一方面,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看,高某无权收取保管费。你通过网约车平台联系上司机高某,并缴纳相关费用,表明彼此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高某属于具体的服务者。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8条分别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高某借履行职务之便,故意占有你遗留的财物,明显与之相违。
再一方面,从侵权角度来看,高某必须承担返还责任。物权法第109条、第112条分别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高某拾得你的手提包后,必须无条件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履行返还义务。其要想获得补偿,必须以已经因此遭受必要损失,或你曾经作出过“悬赏”承诺为前提。而高某根本没有损失,你也没有作出过悬赏承诺。你最终之所以不得不答应,是因为迫于高某乘人之危的违心让步,并非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你自然有权要求高某返还。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