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月4日
(2017)浙0281民初7149号之一
吴国高:本院受理原告刘桂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7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催43号
申请人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10300051/23995870,出票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农行绍兴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晨辉光宝科技有限公司,经背书,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4日)。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四、在申报权利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3373号
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诉你定作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4民初337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408号
杨建雄: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诺金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祥建、左海燕,第三人杨建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44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150号
王辉、黄海玲:本院受理原告张战诉被告王辉、黄海玲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213号
林国松、林秀花:本院受理原告潘锡辉诉被告林国松、林秀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287号
于喜平:本院受理原告邹舍锋诉被告于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349号
陈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巨马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520号
王长财:本院受理原告徐大富诉被告王长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94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尚雅卫浴挂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雅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尚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2月19日裁定受理尚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2月22日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尚雅公司管理人。
因尚雅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李两双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尚雅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尚雅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尚雅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尚雅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680-684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曹晓捷(15967728180)、联系人:赵劼(135065798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尚雅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8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尚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82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盛菲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菲体育用品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盛菲体育用品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陈洪新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2月5日裁定受理盛菲体育用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2月27日,本院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盛菲体育用品公司管理人。盛菲体育用品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1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浙江省瑞安市罗阳大道680-684号;联系人:赵劼、曹晓捷,联系电话:13506579888、1596772818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盛菲体育用品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盛菲体育用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79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昱凯汽摩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凯汽摩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昱凯汽摩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吴庆节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2月5日裁定受理昱凯汽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2月29日,本院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昱凯汽摩公司管理人。昱凯汽摩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2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东首16楼;联系人:周荣瑞(13587581525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昱凯汽摩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29日上午8时45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昱凯汽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4462号
杭州加壹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长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加壹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4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杭州加壹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长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71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10元,由原告温州长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2元,被告杭州加壹塑胶有限公司负担97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杭州加壹塑胶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公告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