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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公 告

  温州市广鑫鞋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温州市广鑫鞋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采用邮寄方式经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并于2017年12月28日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4破4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6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根据《温州市广鑫鞋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温州市广鑫鞋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一次分配,本次分配即为最后分配,确定于2017年12月28日起10日内实施。最后分配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84005.72元,其中:优先债权分配: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瓯海税务分局84005.72元;普通债权的分配额为0元。

  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9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温州市广鑫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1月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公 告 2018-01-04 2 2018年01月04日 星期四